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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拆迁补偿政策临建一律无偿拆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3:31

  日前,邯郸市出台“三年大变样”拆违拆迁补偿政策。规定凡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即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凡列入拆迁计划的也一律无偿拆除。

  据悉,拆除合法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房产权属证三证齐全)按下列规定补偿:产权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对拆除建筑物实行资产核销,不再予以补偿;已安排新建项目的地段(规划部门已批准总平面图),现有建筑物由新建项目负担拆迁补偿,同时代拆城市道路和绿化用地,并将道路、绿化用地无偿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建设和绿化;拆除原有建筑物,经规划部门调整布局允许重新建设的,不再予以补偿。

  拆迁个人和企业的合法建筑,按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给予补偿;拆除合法建筑未予补偿的,在批准新建项目时,按拆除面积相应抵减配套费;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权属暂不变更,先行绿化的土地,给予占地补贴。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的,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予以土地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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