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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福建房屋拆迁新政策
您了解2010《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吗,2010福建房屋拆迁有何新政策,2010福建房屋拆迁新政策中有何新规定,本文专家将为您详细解读2010福建房屋拆迁新政策。2010福建房屋拆迁新政策增加了哪些条例?
《条例》草案阶段,福建省举行立法听证会,就如何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挪用,房屋评估及评估异议争端的解决办法,拆迁非住宅房屋的经济补偿等三个群众关注的焦点展开了立法听证。新《条例》与旧《条例》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新《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就资金使用的范围、计划、监督等事项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及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新《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可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委托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接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评估,或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双方都委托评估的,应根据两家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补偿金额,仍达不成一致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新《条例》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补偿外,还应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为出租的,按拆迁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对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租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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