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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进行公证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09:45:00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在何时签订?应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进行公证吗?

  补偿安置协议是否要公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理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怎么进行公证?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2)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公证管辖区内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3)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4)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5)补偿、安置协议书。

  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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