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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各市(洲)、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期以来,全省各地相继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旧
城改造力度,城镇房屋拆迁量随之不断增大,在拆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
视的问题,广大群众意见很大。有的城市超越经济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拆迁规
模,造成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不落实;有的城市随意变更城市规划,致使不少
近年新建的商品房和珍贵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被拆除;有的城市对依法拆迁
重视不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糙,存在违规拆迁问题;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违规操作,出具不实拆迁评估报告。拆迁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被拆
迁人合法权益,引发被拆迁人上访、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了社会的稳
定。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确保城镇化战略和经营城市
战略的顺利实施及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
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
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镇化进程、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
分,有利于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功能;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
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牢把握统揽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的“五个统筹”,深刻认识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
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把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
决纠正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要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维护拆
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
和旧城改造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当前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行为。各地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府办发电
[2003]76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加快对地方性城市房屋拆迁规范性
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凡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
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
第17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抵触的,应立即废止。重点建设、市政公用
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单项拆迁补偿政策中,涉及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
迁,必须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必须是
依据《条例》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
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各地一律不得以政府机构或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
充当拆迁人。凡已出现此类情况的,必须立即纠正,上一级政府要加强监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审批中要重点审查申报拆迁项目相关的批准
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与规划批准范围是否一致、拆迁建设的资金是否到
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安
置用房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设计图纸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拆迁范围
内房屋产权产籍是否清晰、拆迁条件是否成熟等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
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合理安排拆迁规模,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
要求,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结合年度住宅建设任务、旧城
改造规划和改造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编制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
划,对城镇房屋拆迁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县的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由市、县级
政府严格把关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市(州)房屋拆迁计划(含所辖
县、市、区)还应抄送省建设厅。各地年度房屋拆迁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
执行。对个别确需超计划实施拆迁的,必须报经上一级政府同意,未经同意不
得实施拆迁。上一级政府要加强监督,一经发现,立即纠正。
(三)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依据规划实施拆迁。城市规划是实施房屋
拆迁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树立规划的权威性,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编制城市规划,量力而行地安排近期
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对未纳入
近期建设规划和房屋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同意拆迁和建设:对涉及拆迁量较大
的项目在规划审批或变更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区域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
意见。坚决防止和杜绝随意拆迁、无规划拆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随意变更规划的有关责任人。
(四)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整顿规范房地产市
场秩序工作,加大对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批准实
施拆迁的政府有关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各级监察和司法等部
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拆迁人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
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要求执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要依法进行
纠正和处罚。对接受拆迁经费包干使用办法、转包或分包所承接拆迁业务的拆
迁代办单位要立即责令纠正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停止其从业资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对干
预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对出具不实房屋拆迁
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等处罚并停止直
接责任人的从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取消其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有
关责任人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和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五)确定合理的拆迁期限,慎用强拆手段。各地在组织实施拆迁前要认真
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拆迁项目实施中,要根据拆迁项
目规模确定合理的搬迁时限,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等为由缩短拆迁时限。同
时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对超过拆迁期限尚未达成
协议的被拆迁户,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拆迁措施。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
依法、按程序实施并做好预案。
三、完善拆迁配套政策,促进房屋拆迁规范有序进行
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政
策,积极、稳妥地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使拆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加强房屋用途登记工作。房屋用途登记管理是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
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
房屋用途变吏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房屋用途变更登记制度。凡未经城市规划
部门批准,房屋用途变更无效。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城市规划主
管部门责令产权人纠正。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
(二)妥善解决“双困,家庭的居住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一部分被
拆迁户属于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尤其是其中尚有一些无收入的特殊
困难家庭,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相应政策,保障这部分家庭被拆迁后的基本居
住需要。各地可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
管理、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等措施,保证符合“双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能够选择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解决“双困”家庭居住问题的具体办法,
由各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三)切实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根据
《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
迁许可证时,必须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拆迁资金专户,按规定存入足额拆迁
补偿安置资金并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存入资金证明。各金融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资
金证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
资金审验、核实制度,对拆迁人提交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予以审验、核实。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对拆
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补偿安置资金被挤占挪用。拆迁补偿安
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四)积极推行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按
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条件成熟的设区城市可结合贯
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
[2003] 234号),积极推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专家技术鉴定制度。拆迁当事人
对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后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结果仍有
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申请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作为仲裁依据。
(五)适时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相关费用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的房地产
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
用标准,保证向被拆迁人提供在拆迁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四、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当前,各地要重点抓紧解决因拆迁人未按拆迁协议如期安置被拆迁人问
题,由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未经
规划批准的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因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的拆
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分析成因,研究办法,尽快解决。各
市、县政府要加大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的力度,对所有的遗留问
题,原则上要在2004年底前解决。个别遗留问题多、经济困难的市、县,最迟
不得超过2005年底。具体解决办法,由市、县政府制订。
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领导千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深刻认
识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把拆迁信访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拆迁纠纷排查工作机
制,及时准确地掌握可能引发的群体上访动向,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级信访部
门,特别是拆迁信访部门要选择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满腔热
情地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
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为及时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重大上
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自2004年1月起,各地均应建立拆迁信访通报制度,
对拆迁中发生的重大上访事件要及时通报。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省政府将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市、县政府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
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有关
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检
查,对各地拆迁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问题,省政府
督办室要列入重点督办事项,限期解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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