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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
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相邻市、县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到位,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文件。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该市、县(区)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
三、改革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并上报市、县(区)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备案。各市、县(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批后跟踪,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土地权益受侵犯的问题。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所征用土地的乡镇、村组、户名、面积、座落等相关资料分别抄送同级农业、财政部门,由农业部门办理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由财政部门及时办理核减农业税手续。
五、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杜绝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是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一项治本措施。当前,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还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用地行为往往造成对农民的补偿安置不落实,引发农民集体上访。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动态监测,调动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切实防止征地工作中损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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