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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8:2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迁(以下简称强拆)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和谐稳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开始,在我市实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制度。在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拆后,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强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强拆”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材料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材料
1、行政强拆决定书;
2、已送达被拆迁人的强拆通知;
3、行政强拆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的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名单及听证会记录;
4、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凭证、财产证据保全公证书、图片等相关材料;
5、行政强拆后,该房屋内财产的存放地点及过渡房安置地点明细单;
6、行政强拆的行动预案。包括:现场指挥、人员分工及职责、安全保障组、证据保全组、“强拆”监管组、善后处理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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