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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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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京>发〔2003〕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房屋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近年来,本市房屋拆迁工作总体上进行平稳,为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广大被拆迁人居住条件,保障各项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房屋拆迁量增大,拆迁纠纷和上访增加,特别是近期发生了多起违法拆迁事>,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市场秩序,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房屋拆迁工作
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北京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当前,北京城市建设围绕奥运基础设施建设已经进入全面展开的关键时期。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首都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转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做法,切实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的房屋拆迁,要实行区县领导负责制,可组建临时性专门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二、严格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落实房屋拆迁前的准备工作
市、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依法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规划是实施房屋拆迁的重要依据,房屋拆迁审批要严格依据立项、规划等相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划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拆迁范围。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拆迁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拆迁人必须做好拆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规定落实拆迁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资金要专项存储,保证拆迁需要。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拆迁前期准备工作不落实的项目,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坚持依法拆迁,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坚决打击违法拆迁行为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权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做好房屋拆迁工作,依法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对确有生活困难及特殊情况的被拆迁人,要在坚持>策严肃性的同时,研究合情合理的办法,妥善安排和处置;对特殊困难户在没有妥善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对于极少数不讲>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被拆迁人,要在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引导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拆迁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要严格强制拆迁管理,规范强制拆迁行为。在国土房管部门裁决后,被拆迁人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区县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区县政府批准和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审查,明确执行机关、协助部门及其责任,执行前要制定详尽的强制拆迁预案,要有应对突发事>的周密措施和现场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强制拆迁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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