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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0:05
《陕西省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近日出台。《办法》明确指出,陕西省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加强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凡市(县)政府组织制定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讯 据悉,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的前提是,建设(房地
《陕西省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近日出台。《办法》明确指出,陕西省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加强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凡市(县)政府组织制定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讯 据悉,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的前提是,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严格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列入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项目,要做到建设项目到位,规划方案到位。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听证及行政审查批准,确保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办法》规定,各地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每年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审批,且年度拆迁计划上报时应附有拆迁实施的具体方案。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还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对前几年拆迁规模过大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压缩规模。市、县每年拆迁面积增长幅度要控制在30%以下;旧城改造起步较晚的市县,拆迁面积要控制在上一年度商品房竣工面积的50%以下。
另据了解,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计划,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的程序进行,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后方可调整。同时,建设、发改、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未经批准安排的计划外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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