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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强制拆迁问题的界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8:22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因此法律规定了例外,这个例外就是“公共利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对此,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界分,对此概念的理解不同就导致了在实际中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对比而言,韩国在其《土地征用法》中规定:“公共事业是指有关国防军事建设事业、铁道、公路、港口、上下水道、气象观测等事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办公场、国家或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项目等”。 作者认为“公共利益”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其公众性,其涉及的主体利益必须是以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为范畴,不能单以一小部分人,一些团体或者某些组织的利益为标准。其次,这种利益必须是有益于社会发展,公众的生活,以及其他相对个人利益而更加有利于最广大人民发展需要的利益,在这项利益与个人利益博弈中应当明显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广泛性”,在不能判断是否因某种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可以给众多国民带来更多利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利益时正当的。

  例如,在为城市发展需要而征地铺设城市轻轨,环城立交等旨在使民众享有更加便利的出行条件,解决城市拥堵上,征地是存在公共利益的问题。而在建设所谓“经济开发区”、 “城市观光区”时,虽然其或许可以使人民间接受益,但其却因属出于“商业目的和行政规划”,不能认定其为“公共利益”。正如梁慧星老师所言,“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指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受益的利益”。 然而,我国现在存在的拆迁中征收土地基于的利益判断是否真的都属于公共利益呢?通过实例我们不难发现,但凡存在强制拆迁的案件和拆迁引发争议案件大多是由政府先将土地征收,然后高价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虽然在某种方面有利于城市经济发展,但主要是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事实上,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和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都是由地产行业所“把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赖于房地产产业和卖地的收入。此外,金融资本对房地产行业的巨大投入使得他们铤而走险,不顾政府禁止性法规的规定,串通一少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征地,进而激化矛盾,造成一些群体性事件。由此看来,大多数争议的强拆背后大多是经济利益,从根本上来看很少有公共利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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