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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通道能否改为私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3:28


正文:公用通道能否改为私有

案例:XX的住房为一栋单层的老式洋房,早在上世纪60年代即由国家分配其使用。按照最初的分配,XX获得靠前的3间房间以及一个要经过一条通道的花园;其邻居的后门在此通道的一侧,该通道为XX与其邻居两家共同使用。2003 年,政府对该洋房进行了翻新修复工作。在翻新过程中,其邻居以保证安全为由,在通道两侧都安装上了铁门和门锁,使得整条通道无法自由通过。XX要去花园,就必须出门绕一个很大的圈子,造成了生活上的很大不便。在多次协商和调解失败后,XX以侵占公共通道,影响他人生活为由对该邻居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邻居出示新近取得的公共通道产权证书,法院遂一审判决该通道属该邻居所有而非公共通道,宣布XX败诉。

  案例分析:该邻居因持有过道的产权证,在XX证据不足、无法确认该产权证无效的情况下,法庭作出如此判决完全合法有效。此情况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许多老式洋房或花园住宅的公用部分,因为历史的原因并未经过详尽的产权或使用权分割,且住户仅获得各自居住部分的使用权,公用部位亦无详尽明确的分配,因而在XX及邻居等原先的使用权人在购买公有房屋产权后,很容易发生此类纠纷,且往往很难作出判断。
  尚未明确产权关系的公用设施业主应注意,及早准备相关证据和文件或通过协商确认公用部位的权属关系,从而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XX通过努力,依据民法通则对相邻权的有关规定,还是有可能获得对该通道的通行权的。根据民法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该通道作为公共通道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形成的,是客观存在的;而通道的权属关系却是最近才确认的。因此,其邻居于2003 年通过房产部门获得的产权证明,足以证明该通道仅属该邻居使用。XX必须提出足以推翻该依据的证据,即XX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对该通道具有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据,以此证明其邻居单方面向房产部门申请通道产权的依据不足。由此XX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有关部门撤销对该通道颁发的产权证明。其次,即使邻居家确实具有对该通道的产权。那么XX可以提供其对房屋、花园的所有权、以及XX对该通道长期使用的证明,可要求法院判决XX可以有条件地使用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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