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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强制拆迁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有严格限制。从社会实践来看,我国强制拆迁缺乏法律的有效规制,因而需要在行政强制法的视角下,深入探究强制拆迁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一、当前中国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主体大力驱使,导致拆迁程序违规
囿于行政强制法律执行的流程十分繁琐,一些行政主体滥权违规缩减强拆流程,行政强制法也未对强拆主体的责任承担进行合理调控。这主要表现为,未给予当事人充足时间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就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迁程序的违规,阻碍了行政强制法的有效落实,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背后利益链条操纵,民众难获合理补偿
房屋强制拆迁的目的之一是建设商品性住房。因此,以地获利的开发商想尽可能少地补偿民众,便通过贿赂等渠道减少补偿支出,并且暗中参与强制拆迁。甚至在一些地方,暴力强拆的执法者并不是政府人员,而是受开发商雇佣的第三方。开发商利用金钱在背后操纵拆迁进展,使民众难以获得合理补偿。
(三)强制执行亦不规范,救济权利未得保障
强制执行措施的不规范,导致有些强制拆迁没有严格的执行手续,严重忽略程序正当原则,强拆方式不合理。同时,被执行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救济渠道严重受阻,很多被强拆人长年累月的申诉、诉讼,也得不到应有的结果。
二、基于行政强制法视角审视强制拆迁频发问题的原因
(一)强拆立法存在空白,法律难以全面落实
我国并没有根据建设发展的进程以及强拆实情,进行专门的强制拆迁法律制定,这给了违法强拆者以法律空隙可钻。同时,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为求快速便捷,忽视法律规定,导致行政强制法中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部分难以落实。
(二)强拆流程并未循法,滥权违规现象严重
纵观我国行政强制法,绝大多数法律是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力,严重忽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因而,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徇私枉法、越权违规现象,但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法律缺乏对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拆迁的有效约束,变相放纵了行政机关越权执法。
(三)强拆维权道路曲折,合理维权意识淡薄
众所周知,被强拆的民众维权十分艰难,极易造成长年累月的缠讼。久而久之,民众以合理方式进行维权的意识越发淡薄,以暴制暴现象严重,这也是酿成强拆血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强制拆迁中关系的恶性循环,对于强制拆迁遵循法律正轨是一大桎梏。
三、基于行政强制法探究完善强制拆迁法律建设相关策略
(一)落实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全力保障公众人权
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坚守行政强制合法性、适当性原则,对待民众要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要维护公众寻求行政救济的权利,以切实执行行政强制法,来全力保障强制拆迁中的公众人权。
(二)弥补行政强制立法空白,实现全程法律保障
现行行政强制法虽已大幅完善,但仍在一些细节性立法空白。我国立法机关要在采取实地调研、举办听证会等汲取民智的基础上,发掘法律尚未完善之处,及时弥补行政强制立法空白。同时,要对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大法律规制力度,从而实现强制拆迁的全程法律保障。
(三)严格规制行政强制程序,确保实体程序正义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真正的法律正义。”国家可以出台强制拆迁执行程序的相关监管条例,将强制拆迁的流程透明化、公开化,真正做到将涉及公民生存权的强拆大事放到阳光下进行。从而确保强制拆迁不仅实体公正,而且程序合法合理。
(四)疏通行政强制维权渠道,保护公民救济权利
强制拆迁不仅要在行政强制法的规制下执行,还要做好执行后期的权利保障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开通强制拆迁专线维权通道,确保被拆迁民众享有申诉控告的权利,保障公民的行政救济权,以此做好强拆之后的维稳工作。
四、总结
综上所述,基于行政强制法的研究视角,强制拆迁应当秉持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强拆过程的实体与程序正义,重视公众的权利救济。强制拆迁的相关法律构建,虽任重道远,但利及千秋。
(原文标题:基于行政强制法视角下的强制拆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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