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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心城区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34

发文单位:玉溪市人民政府

文  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发布日期:2005-5-24

执行日期:2005-7-1

现公布《玉溪市中心城区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批复》(玉政复[2004]65号)的有关精神,现对玉溪市中心城区存量建设用地提出如下处置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红塔区玉兴路、玉带路、凤凰路(灵秀村民委员会除外)三个街道办事处及李棋镇金州社区所辖的土地。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规范管理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严格控制一级市场,放开搞活二级市场。

(四)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五)土地所有权转权留利。

三、存量建设用地处置的有关规定

(一)由土地权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待处置土地必须具备合法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法定的土地权属证明。

(三)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过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审批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审批。

(四)属原集体建设用地转权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应提供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出让、转让的意见及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最低价款的会议纪要,并逐级上报其有管辖权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五)土地权利人为个人或法人的,必须征得权利人或共同权利人的同意。

(六)改制企业的用地,需报原批准改制方案的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划拨用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用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经过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用地;将划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按年度缴纳土地收益金。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用地,因搬迁、撤并等原因,不再使用划拨土地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经依法确权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1、未经批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用地,由有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的,按项目用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保留划拨供地;如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的意见,并经有管辖权的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处置。

2、已经批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用地(含原按两权不变办理过用地手续的)需要出让的,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讨论决定,并确定最低出让价款,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处置,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后,按评估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其他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但出让地价不得低于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最低价,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按评估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协议出让价低于基准地价70%的,政府具有优先收购权,可以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收购。

上述两类建设用地的处置收益,扣除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全部返回集体经济组织。

3、市区政府为实施社会公益事业而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按《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土地征用收购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02]5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城镇居民宅基地经确权转为国有土地后如需转让的,经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审查同意的可以转让,但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居民住宅用地转让时,需提交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审查同意转让的证明,在土地变更登记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由转让方按基准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三)改制企业(含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为民有民营的)改制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但因各种原因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需经原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同意,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转让后土地用途评估地价的20%确定,扣除企业改制时已缴纳的部分外,其余的出让金必须在转让时由转让方全部交清。

五、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程序

处置申请—收件审查—报件审批—出让(划拨)供地—缴纳税费—变更登记。

本办法由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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