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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征收农村土地 拆迁补偿标准有调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5:12

  今日,长沙市政府印发相关通知,长沙内五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

  青苗补偿标准:水田,一类补偿2600元/亩 ,二类2210元/亩;专业菜地,一类6500元/亩,二类5460元/亩;专业鱼池,一类4420元/亩,二类3770元/亩;旱土,一类1820元 /亩;水塘水库,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苗木花卉、经济林木,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人造用林林木,一类2600元 /亩,二类2210元/亩;非人造林木,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

  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钢混,97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710元/平方米;砖混一类,78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580元/平方米;砖混二类71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580元/平方米;砖木,65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520元/平方米;土木,52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390元/平方米。

  此外,还有购房补助费。农户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040元/平方米,第三层 (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520元/平方米;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4万元/人。非农户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 18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900元/平方米。

  房屋搬迁补助费为8元/平方米·次;房屋过渡补助费分为两类,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为32元/平方米·月,住宅房屋8元/平方米·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260元/平方米。另外,4人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52000元/栋,每增加1人,增加 13000元补偿费用。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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