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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2:50
【发布日期】2002-9-24 【实施日期】2002-10-1 【发布单位】 【文号】杭价房[2002]172号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市)物价局:
  现将《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等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收费。

  第四条 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策,制定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各开发区)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同的项目,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制定或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费率),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和房地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房地产咨询服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口头咨询服务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服务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咨询报告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等协商确定。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方进行居间代理服务,包括房地产买卖代理、租赁代理、以及代办手续等服务项目。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按照代理服务的项目、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买卖代理收费实行分档累进费率计算(分档累进费率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准费率10%的幅度内浮动确定。

  其中属产权互换的收费按买卖代理收费的 50%计算。

  房地产买卖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为当事人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代购(销)房源、参予买卖双方洽谈,并办理登记、签订合同、代办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代办房价款交割手续等。

  房屋产权互换服务其服务内容包括信息登记、信息咨询、配对、召集调房各方进行洽谈并签订合同、代办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代办房价款交割手续等。

  (二) 房地产租赁代理收费标准,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可按半个月成交租金一次性收取。其中非住宅租赁代理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租赁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为承租人提供出租房源或为出租人出租房屋,带看房屋,核实双方有关证件、手续,促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

  (三)代办交易领证手续的收费标准,每件为200元至300元。服务内容包括:代办立契过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委托方要求增加代理服务内容的收费,可比照上述规定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是指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评估标的的价值进行评估。

  房地产评估收费按资产有效评估金额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档累进计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按浙江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和用于抵押贷款而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收费,按50%收取。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委托方收取。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方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收费标准,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预收费用的,中介成功的应冲抵服务费;中介未成功的收费,应分清责任,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新增服务项目的收费,可比照本实施办法中同类项目的标准执行或与委托方商定;应委托方要求提供特殊个性化服务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严禁价格欺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价目表由市物价局监制。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减少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切实向委托方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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