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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试行)
电力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全市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加快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规范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工程征地、线路工程占地、青苗、林木损坏等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一、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的规定
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是指经审批立项建设的电网建设工程的35kY及以上变电站建设工程所需要用地征用。各县区经审批的电网建设工程占地征用,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划拨政策,划拨必要的工程用地。
二、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占地的规定
电网建设工程占地是指经批准建设的电网工程中各电压线路(包括0.4kV、lOkV、35kV、1lOkV、220kV、500kV)通道内沿线路建设安装的电杆、铁塔、电杆拉线、电缆等线路设备所需占用的土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基础建设工程占地规定,积极做好线路通道建设工程占地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划提供电力线路通道。凡涉及安全区、禁止林木生长的,均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管理办法》办理林地征占手续。
三、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的补偿及标准
(一)杆、塔的补偿标准。
1、水泥电杆及拉线:按照一杆洞一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水稻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100元,旱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80元,荒坡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50元。
2、钢管杆:水稻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80元,旱土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50元。
(二)因杆塔接地体的埋设、架线施工,临时便道等施工损坏青苗、林木、农作物的补偿标准。
1、经济果树:盛果期的每株150元,初挂果的每株100元,未挂果且种植两年以上的每株50元,种植两年以下的幼苗每株30元。
2、经济林木:超过3米的按每株50元,3米及以下1米以上的按每株30元补偿,1米以下的按每株10元补偿,幼苗不予补偿。
3、材林木:树高1.5米及以下的不予以补偿,树高1.5米以上的按其胸径(树高的1—3米处)分别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
(1)胸径5—7公分,每根10元;
(2)胸径8—12公分,每根30元:
(3)胸径13—20公分,每根50元
(4)胸径21—30公分,每根80元
(5)胸径31公分以上的,每根100元。
4、自然生长或林木内杂生的小树:不予补偿。
5、对于不需砍伐的或只须砍掉部分枝节无损主干的:不予补偿。
以上补偿办法和标准,适用于个人和集体的林木。如需大面积砍伐林木的由林业部门酌情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征占用地的补偿标准。
1、耕地征地补偿标准费用:两城区为5.76万元/亩,其它县区征地补偿,按现行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6倍。省人民政府批准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后,两城区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它县区按统一年产值执行,但不得低于16倍。
2、荒坡地征地补偿标准费:两城区为2万元/亩,其它县区为1万元/亩。
3、苗圃地的补偿标准:按每亩4000元的基数。苗木分别按照树种、单价测算后进行补偿。
4、楠竹、薪炭林、杂竹林等的补偿标准:按4000元/亩进行补偿。
5、鱼塘的补偿标准:1500元/亩。
6、茶叶的补偿标准:幼苗1000元/亩,中苗2000元/亩,初产3000元/亩,盛产5000元/亩。
(四)粮食及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
1、水稻:每亩产量500公斤,每公斤1.6元;
2、油菜籽:每亩产量150公斤,每公斤4元;
3、小麦:每亩产量250公斤,每公斤3元;
4、红薯:每亩产量1500公斤,每公斤0.8元;
5、玉米:每亩产量300公斤,每公斤3元;
6、荞子:每亩产量100公斤,每公斤2元;
7、冬洋芋:每亩产量750公斤,每公斤1元;
8、豌豆:每亩产量100公斤,每公斤4元;
9、烤烟:每亩产量180公斤,每公斤11元;
10、花生:每亩产量200公斤,每公斤3.8元;
具体补偿金额,以以上产量标准为依据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并按以上单价折算后补偿到农户。粮食及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按最高年产量测算,二类田土的补偿标准按最高产量80%测算。其它未列入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按以上原则计算补偿。补偿金额按施工工序的三个阶段(基础施工、杆塔组立和导地线架设)完工后逐次付款。施工结束后不得在电力线路下面种植高大乔木及高杆植物。
四、其它要求
(一)凡属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供电规模要求的,需要建设供电工程的可参照执行。
(二)各县区在进行城镇、街道规划时,要预留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的通道。城镇、街道的工程占地应符合市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保护城市绿化及街道树木。如确需砍伐绿化林木的,应事先通知城管等有关部门。城市街道破路,应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负责修复。
(三)城区内工程占地需占用企事业单位用地的,应事先通知所属单位,并尽可能保护其公用设施。
(四)对通过林区的电力线路,应事先通知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电力建设工程应尽可能减少林木砍伐。
(五)电力工程建设材料运输需要通过的公路,除国家规定的公路通行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对乡、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六)电力建设需征占的土地或其它林木等的主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行处理完毕,否则将由施工单位强行清理。
(七)各县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本规定制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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