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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好农村宅基地的几点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4:40

  当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十分不利,因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行宅基地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是当务之急。笔者结合修武实际想从以下几处谈一谈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加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宅基地管理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虽然作了规定,但比较宏观、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如对闲置宅基地、多占宅基地等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对宅基地审批后长时间不动工建设的如何处理也没有规定,其他如审批程序、划分标准、费用收取、流转管理、地籍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都需要进一步具体的规范。所以,加快宅基地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及《宅基地登记条例》等,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客观需要,科学预测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通过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统筹安排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整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用地,从而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农村生活和村容村貌。

  对于经济发达的城镇、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城中村,要因地制宜地推行农民住宅小区。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周边的自然村或零星村民住宅,应纳入城镇规划,有步骤地整体搬迁,向城镇集中。对于离城镇较远、经济基础一般的村庄及以农业为主的村庄,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中心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节约的原则,防止大拆大建,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

  三、深化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省可对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独核定、单独下达,避免城镇建设挤占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改变目前宅基地报批方式,一律以用地计划的方式报批,市、县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对符合规划,符合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分年度一次性批准农用地转用,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对存量宅基地的原址翻建改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备案制。

  四、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

  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要明确登记发证中的相关政策界限,解决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等政策性问题,加快农民集体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有条件的市、县,应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普查,健全宅基地地籍档案。在技术基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籍调查规程及土地确权规定。积极探索“两图一表”(宅基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宅基地申请计划表)管理模式,实现宅基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五、积极推进宅基地整理,推进新农村建设

  土地整理是建立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带动乡村的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手段。农村宅基地整理潜力巨大。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收益挂钩支付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新农村建设,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渠道,缓解土地整理工作的投入瓶颈。通过宅基地整理,改善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要明确村庄整治、旧村改造腾退土地的产权界定、处置、使用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充分考虑农民土地补偿及腾退土地收益,让农民真正从腾退土地中获益。严禁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借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旧村改造的名义,利用腾退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规避建设用地指标的审批与管理。

  要加强宅基地整理后的指标折抵及指标空间置换等问题的研究,并允许宅基地整理折抵指标及置换指标的有偿流动,充分考虑土地权益均衡原则,建立宅基地整理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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