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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亭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国土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为民便民工作效率,根据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宅基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宅基地审批有关规定
1、对符合两个规划(以下均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原地翻(改)建未扩建的经村镇办规划许可、国土所审核,报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审批后直接在原宅基地使用证记事栏中登记注明,国土所要将翻(改)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帐,以便存查和报分局备案;
2、对符合两个规划、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扩建面积未超标且未占用农用地的,经村镇办规划许可、国土所审核,报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审批后,按土地登记发证要求(附土地利用现状图并经规划审核)变更登记;
3、对符合两个规划,1987年前建设尚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原地翻(改)建、扩建面积未超标且未占用农用地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村镇办规划许可、国土所审核,报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审批后,按土地登记要求(附土地利用现状图并经规划审核)直接办理;
4、对符合两个规划,宅基地新建、迁建、1987年以后建设尚未登记发证的原地翻(改)建或扩建的,申报材料备齐后报分局、市局审批。
二、宅基地审批实行分级审查、集中报批
各国土所主要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两个规划、是否符合面积标准、房屋占地面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分局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批,并负责审批或上报市局审批。各国土所需报分局、市局审批的申报材料于每月初的前5日报分局,分局收到材料齐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市局审批。
三、宅基地审批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新建宅基地审批:
1、宅基用地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下同);
2、拟安排宅基公示材料及群众评议意见;
3、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复印,加盖当地派出所印);
4、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方原籍无宅基地证明(须当地国土部门盖章);
5、经逐级审核签批的宅基地审批表;
6、标注新建宅基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1:500,下同);
7、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区内须提供规划分局意见;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迁建宅基地审批:
1、迁建宅基用地申请书;
2、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源材料;
3、户口簿(原件复印,加盖当地派出所印);
4、拆迁复垦协议书;
5、经逐级审核签批的宅基地审批表;
6、标注迁建宅基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7、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区内须提供规划分局意见;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在原有宅基地上翻(改)建、扩建(1987年以后建设尚未发证的)审批:
1、 翻(改)建住房的申请书;
2、 村(居)委会情况证明和国土所审核意见;
3、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复印);
4、经逐级审核签批的宅基地审批表;
5、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区内须提供规划分局意见;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各国土所在宅基地审核报批工作中要强化责任,明确职责,严把“三关”
1、严把规划关。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规定的用途、范围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根据3月22日亭政发[2005]71号《关于河东北区(东至沿海高速公路、南至盐淮高速公路、西至通榆河、北至新洋港)和城北片区(东至通榆河、南至新洋港、西至宁靖盐高速公路、北至宁靖盐高速公路)不再审批民用住宅的通知》要求,在两个片区范围内暂不进行宅基地新建和翻(改)建审批。
2、严把审批关。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的批前、批后“两公示、三到场”制度,认真审查并把好宅基地申请条件关、把好宅基地面积标准关;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不得报批;对宅基地报批表及附件材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要按新的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表的要求认真填报。
3、严把责任关。宅基地审核报批责任以国土所为主,具体经办人负实责。为加强管理,分局将不定期对宅基地档案材料进行抽检,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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