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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2006〕403号)
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一)抓紧完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农办、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注意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切实支持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镇级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要着力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中心村和集镇社区集聚,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应列入国家下达给我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局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分局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土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局备案。
二、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区分局和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执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和市局等三部门《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216号)。各分局可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安置小区等农村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在依照有关规定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各分局报经区政府批准可成片集中供地,然后由村委会按户逐宗确定宅基地户主报国土资源管理所按户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的,由村、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国土所、村建站逐宗落实到户。
(二)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各分局和国土所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建站、镇、分局逐级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示。
(四)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放样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房屋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申请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为贯彻“一户一宅”法律制度提供翔实的产权信息。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一)加强土地法制和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情、土地基本国策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二)严格日常监管制度。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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