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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宅基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规划建设的原则
(一)村庄、集镇基本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高起点、高 标准的要求,提高现代化小城镇规划水平,搞好农村规划建设管理 。
(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要建立“统筹规划、逐级审批、标准化建设”的区、乡、村三级管理体系,实行乡(镇)及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三)村庄、集镇(包括居民住宅)的建设规划要符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有空闲地的不占其它土地,有其它土地的不占耕地。
(四)严禁占用耕地、荒地、林地和空闲地等私自建设。
(五) 严禁任何人以出卖房屋或地上附着物为名,变相出卖土地。
(六)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有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或出卖宅基地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八)非本村村民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必须是有本村户口的村民无住宅的,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或因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拆迁或占用土地,急需要搬迁的农村户。
3、其它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
三、宅基地面积控制范围及标准
1、二环路以内及周边已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绕城路以内已列入区重点项目的区域和列入改造项目的区域不再审批宅基地;
2、二环路以外绕城路以内的其它村民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20平方米(长20米×宽16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相关规定规划建设);
3、绕城路以外的村民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村民住宅小区的审批
1、申请
村委会必须向区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土地利用情况及现状、申请条件、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统一报送区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审核
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办法》和 《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审核。
审核报送材料:
(1)立项批文;
(2)拟建项目计划报告加盖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并签注意见;
(3)村委会法人代表证明及复印件;
(4)用地勘界报告、用地类别、国土部门办理的土地权属证明和用地预审报告;
(5)区域详规图(1:500);
(6)提交有资质的规划院做出的详细规划、公示结果、分户方案及村民代表大会记录。
3、审批
经区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及材料统一报送区人民政府,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选址意见书》、再向上级人民政府领取《用地批准文件》,持《用地批准文件》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规划批复文件。由村委会统一到国土部门领取《村民宅基地申请表》(一式六份),进行分户审批程序(附分户名册、分配方案、公示结果)。
(二)村内空闲地规划、建设审批
村内空闲地规划、建设审批同上述占用其它土地规划、建设审批程序相同。
(三)原有宅基地房屋翻修、翻建
宅基地翻修、翻建住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确认确属危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
五、责任追究
(一)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的过程中,每一环节的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责任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职权,产生严重后果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买卖、转让宅基地以及未经批准或出具伪证骗取批准建房的,个人建房用地批准表无效,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3月26日起施行。1992年3月12日呼和浩特市郊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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