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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宅基地纠纷类型总结大全
北京宅基地纠纷类型总结大全
网 在可预见的将来,城市化区域的扩大,宅基地纠纷会大大超过城市区域的房产纠纷, 宅基地纠纷领域包括:集体用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宅基地共用纠纷、侵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流转纠纷、宅基地交换纠纷、集体用地拆迁补偿纠纷、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等
第一,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纠纷:
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宅基地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农村妇女在申请农村宅基地方面与男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符合条件但就是不给批宅基地怎么办?两户共居一处房屋的,其中一户是否有权再申请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是否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是否不受限制?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标准的应如何处理?应分户而未分户的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如何确认?
村干部农户能否多申请宅基地建房?宅基地发证一般应经过什么程序?申请宅基地一定要符合村庄、乡镇规划才能得到批准吗?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是指什么?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或者赠与房屋后,是否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付哪些费用?本村村民间的房产买卖是否有效?收取规费能否视为批准宅基地建房?镇政府能否根据地方规定,基于节约土地原则确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村民向政府申请宅基地,政府不作为怎么办?村民起诉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可否直接判决政府批准宅基地的申请?村民对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不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村民对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不服可否申请行政复议?因宅基地问题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当事人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村民对行政机关发给他人的宅基地使用证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宅基地使用情况是否应公开?
第二宅基地建房纠纷:
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何处理?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遵循什么原则?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按照村里的规划进行吗?农民可以自行在自留地、承包耕地上建住宅吗?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都需要办理哪些证书?用地许可证撤销房屋却建成的该如何处理?允许他人在自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是否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翻建被继承人房屋的该如何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但实际长期使用的人是否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及于垂直地下部分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哪些宅基地收回?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房屋和宅基地可以抵押吗?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城镇居民是否一律不许再农村购置宅基地?转卖宅基地,但从中并没有谋利,合法吗?在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依然完好,已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华侨的人员是否还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房屋的同时,是否意味着同时购买了该房宅基地的使用权?
互换宅基地但未办理变更使用权登记便盖房,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以他人可从其他道路通行为由,占用宅基地旁的道路?宅基地使用权在哪些情况下灭失?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谁可以收回?收回以后的法律后果怎样?长期闲置的宅基地该如何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按什么程序处理?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权属争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解决?因宅基地界址不清发生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的处理决定能否作为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如何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向什么政府机关申请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
村民因宅基地纠纷申请行政诉讼是否有期限限制?解决宅基地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第三,宅基地房产流转纠纷: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允许私下转让?农村房产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应如何进行认定?北京市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原则处理意见是什么?农村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会出现什么法律后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卖方要向卖方进行赔偿吗?法院会在判决无效的同时判决卖方向买方进行赔偿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后买方该如何主张赔偿?该对那些损失主张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和尺度如何把握?农村房产、宅基地能否抵押?
农村宅基地可否置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建房的是否一律认定违法?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小产权房”的是否一律认定违法?父母为子女结婚分家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宅基地使用证能否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宅基地房屋继承、离婚分割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集体土地使用权上之房屋能否合法继承?城镇居民是否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因继承得来的农村房屋能否翻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翻建老人房屋的,其他继承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如何分割?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时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完全能否分割?公婆赠农村建房款离婚时应否偿还?婚前农村房产离婚时升值怎么办?婚前一方建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如何分割?夫妻均私下卖方,各方该怎么处理?婚前个人所有的农村房屋,婚后租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承诺婚前农村房产经过一定年限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
第四,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
城镇居民花钱购买宅基地建房后被拆迁的,能否获得宅基地的补偿款?征收农村宅基地需要的费用有哪些?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收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补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核发建房许可证的职权主体如何认定?没有相关证照手续的农村房产都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理由何在?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何不合法?拆迁中能否得到补偿?
宅基地房产拆迁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宅基地纠纷、农村房产买卖纠纷的若干问题答疑:
1、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房产宅基地 是否合法?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是否合法?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北京宅基地纠纷十大概念解析: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二、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三、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形式权利。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四、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
五、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规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所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户口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应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另外,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应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经地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征地、建房,不准私自到农村买地、租地建房。
七、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234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八、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可以继承?
答:《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九、什么是宅基地纠纷?
答: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以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
十、怎样解决宅基地纠纷?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十一,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 (被告反诉被判获得补偿款)
1999年,李立与李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立将从父母处得到的农村私有房屋5间以及院落面积总共0.7亩出售给李凤,价格为两万八千元,李凤居住至今。近日,李立一纸诉状将李凤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买卖房屋的协议无效。房山法院根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判定该协议书无效,房屋归还李立。
李凤提出反诉并上诉到一中院。一中院认定,协议虽然无效,但李立作为卖方应当承担70%的责任,对该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后,李立除返还李凤购房款2.8万元外,还应给付李凤经济损失45万元。但李立对判决并未执行。
昨日,在强制执行现场,李立称自己原本没想到李凤会反诉并上诉,这些钱对他来说是个天文数字,作为普通教师的他无法拿出这些钱来,“早知这样就不起诉了。”房山法院查封了该处房屋,并冻结了李立的银行账户。
涉及拆迁利益村民多上诉:昨日,在房山区城关街道洪寺街发生的一起农村宅基地纠纷中,强制执行现场,被告刘德敏拒不愿意撤出其居住的房屋。据她介绍,其既是残疾人又是低保户,只有这一套房子,搬出去就没地方住了。1996年,她花18000元从村民杨进平手里买了一处院子,半年前被法院判决归还。刘德敏希望原告为其提供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作为腾出的条件。昨日,经过执行法官的调解,双方初步达成协议。刘德敏腾出房屋,由原告杨进平为刘德敏办理该村小产权房的购房资格,同时由杨进平一次性支付刘德敏11.5万元。
据房山法院执行法官介绍,随着该区拆迁改造的展开,以前农村村民变卖宅基地要求归还的案子日益增多。由于涉及拆迁利益,许多当年卖房子的村民选择了上诉。
由于买卖农村宅基地是法律不允许的,多数被判归还原村民。只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买方也是该村村民,且必须是没有分到宅基地的村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北京法律咨询: 二手房买卖纠纷 农村宅基地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婚姻房产继承 在建工程与房产抵押 房地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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