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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的买卖
军产房的买卖
想购买一处军产房,但是对于法律法规的一些说法不是很明白,可以说倾家荡产一次拿那么多钱买房子,害怕出问题。只要军区的办事处同意房主出售军产房,房主就可以出售么?受法律保护么?我了解了一知半解,说是如果将来国家要收回给部队的用地,那我买的房子国家会怎么处理?受法律保护么?我想您应该大概可以明白我的顾虑,现在看好了一处房子,但是就是担心买完了以后是否存在隐患。还有,我了解到这样的房子没有继承权,这是什么意思?如果我要把房子过户给我的继承人,不是交过户费就行了么?如果我以后要出售这个房子,那么我有权利卖么?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
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是军产房的管理单位出售军产房使权或居住权,由出售军产房一方向地方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方式进行,这种出售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是永久没期限的出租。这种出售军产房的永久使用权或居住权,实际上是变相的出卖产权。这种出租或是出卖是违反法律和部队内容规定的.第一,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出卖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其本质是租赁权的无限期转让,这与合法同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相违背,是无效的,不可行的。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
军产房的产权人是军委和总部,军产房的管理单位不是产权人无权权出卖或对外出租。
购买这种军产房的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拆迁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不能合法继承给子女。并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一旦买卖军产房的行为被军队上级追究就会面临房产被军队收回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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