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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不接 5万元购房定金难要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1:01

  日前,市民徐女士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投诉称,她父亲通过仁丰地产准备卖房再买房过程中被“套住”,所付5万元定金难以要回。11月 14日,记者前往相应仁丰地产门店现场采访时,被委婉拒绝。有关录音材料显示,上家虽愿退部分款项,但至记者截稿时,徐女士称尚未收到退款。律师提醒消费者,签约需谨慎,若另一方签约后想以种种理由拿回原件,至少要保留一份复印件。

  旧房未卖新房难买

  5万元定金难要回

  徐女士称,今年7月初,她父亲就通过仁丰地产物业顾问施先生买房子,被对方带着看了一次又一次房子后,对杨浦区兰州路1100弄某室表达了购买意向。7月20日,施先生就上门来签约(《房屋买卖协议》,居间协议,记者注)。

  “小施(即施先生)当时说我爸年纪大了就不要本人去中介签合同了。”徐女士说,签约前,她这方特别指出,此次买房有置换性质,需把自家当时居住的房屋卖掉才能付买房款,对方称“这些全无问题”后,才在《房屋买卖协议》上分别填写了255万元房价款,并在中介费支付方式上勾选了“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徐女士同时称,施先生当时承诺第二天就准备与她家签独家包售协议,以263万元卖掉其当时居住房子,爸爸于是就在这份《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并交给施先生1万元定金。

  徐女士还称,她爸爸签字时,《房屋买卖协议》首付款等应该填写的项目为空白。签字后,当施先生要求她爸爸多付定金以表达更多诚意时,便又给了施先生4万元定金。

  “本来四万都不想付的,他(施先生)那时候又写了个补充协议,那时写的是房子卖掉后,我们怎样先付多少钱,然后另外定了个时间。”徐女士说,虽然施先生在她要求下当面写了个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她这边可以视卖掉房子收款情况再付首付款等款项,但是,补充协议原件被对方拿走了——对方承诺与她爸爸签署独家包售之协议也未能兑现,而在此后,上家不同意卖房后,她索要定金时,被对方拒绝,“我向中介要上家的联络地址等联络方式,竟然告诉我不可能。”

  下家质疑中介擅填协议条款

  上家愿意退部分款至今未兑现

  徐女士向记者展示的《房屋买卖协议》上,“付款方式”一条里写明,“首期房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意向金之支付及条件”一条里称,签订该协议时支付的意向金为1万元,“此意向金若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后即转为定金,乙方还应在甲方签字后玖日内补足定金总数额至人民币伍万元”。

  “佣金居间服务费支付方式及时间”项下面,“由甲乙双方各自支付1%”前面的勾选记录为“×”,“由乙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前面的勾选记录为“√”;而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交易税费、手续费等费用”后的备选栏里,“甲、乙各自承担”、“全部由乙方承担”两项前均有过勾选记录,但“甲、乙各自承担”项勾选下方又有一个“×”。

  徐女士称,《房屋买卖协议》目前显示的佣金居间服务费等费用由其单方面支付的方式,是中介单方面更改的结果,原来的支付方式为上下家分别支付。由于旧房没有卖掉,筹不及150万元首付款;同时也由于中介只提早1.5小时通知她到门店去与上家正式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因工作缘故,她未能如期到场,交易未能继续下去。

  而徐女士向记者传来的有关电话录音材料则称,上家原来与中介谈的房子出售价格为258万元,有关费用“各付”,对于《房屋买卖协议》所称的150万元首付款,上家说是他提出来的,理由是:《房屋买卖协议》写的255万元房产总价不如原来他与中介所谈的258万元,在难以见到徐女士爸爸情况下,他担心《房屋买卖协议》上的字是否真是其爸爸所签,甚至担心是她背着她爸爸去买房,就要求将首付款定为150万元,希望用这150万元首付款去买银行理财产品来弥补总房价减少部分。

  对于徐女士方面要求全额退5万元定金的要求,上家表示,他“不是那种见钱眼开的人”,但是在房子重新由仁丰房产销售时不知能卖多少钱,且徐女士方面在自有房产未售出情况下,就签约买新房,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不能把5万元定金全部退还。

  11月14日,记者前往仁丰地产有关门店现场采访时,未能见到施先生,店内有关领导委婉拒绝采访时称,由于徐女士爸爸未在约定时间内续办有关交易手续,才使交易中断,徐女士方面属于违约方。

  记者11月19日晚上截稿时,徐女士尚未收到退款。记者多次致电施先生联系采访,均未成功。

  [律师提醒]

  谨慎签约防止被钻空子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定重大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中各条款,对于一些涉及钱款或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关键性条款更要慎之又慎,为了防止合同相对方“钻空子”,单方面填写表达非消费者意思内容,消费者在签字前应特别注意合同中有无空白地方,若有,务必划去;而当合同相对方在消费者签字后,以种种理由要求将合同原件带走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方擅自更改,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至少要保留一份复印件;而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最好在签完字后,拿一份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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