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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交定金就出了新政 这钱还拿得回来吗?
“新国十条”的调控政策出台,给交易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市场上的房产合同纠纷也开始日渐增多。最近一段时间,本报房产投诉咨询热线0591-87840114接到的投诉咨询60%都是与“新国十条”相关的问题,比如新政出台后,首付突然提高,部分买方贷不了款,已付的定金能否如数拿回等等,对此,本报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希望能给读者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案例
福州徐先生:2010年3月底,我和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7万元定金, 但新政规定二套房首付提高至五成,现在我没有能力多拿钱出来付首付。请问我可否解除合同?我能拿回定金吗?
律师答疑
合同签在新政颁布前可解除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表示,签订合同在新政颁布之前,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种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在徐先生正是遇到了自己不可预见的情况,即“新国十条”出台提高二套房首付款,因此徐先生作为买方无法购房,应当依据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免除责任,卖方应当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定金。
两种情况无法使用“不可抗力王牌”
卢律师告诉记者,新政期间,类似的房产纠纷案件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用“不可抗力”这张“王牌”来解除合同,免除责任。
情况1:故意未在合约期内签订合同
如果购房者在买房的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签订购房合同,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里和开发商或者房主就合约进行协商、洽谈,结果遭遇“国十条”,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这种情况就应该属于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或房主可不予返还定金。
情况2:以预期房价会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新政后,不少购房者以预期房价会跌为由,要求解除或者拒绝签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若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给付定金一方拒绝签订合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种情况下房主可拒绝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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