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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当理由导致退房 买方要求退定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1:35
非正当理由导致退房 买方要求退定金
案情:买方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经过中介服务,买方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买方付了定金1万元,买卖双方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买方反悔,并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卖方隐瞒了在一年左右内房屋里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卖方原本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经中介沟通后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对定金返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个月后,卖方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赔问题与买方闹上法庭。庭审中,买方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卖方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归于卖方。卖方认为,生老病死属人之常情,买方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归应归于买方。法院判决将合同解除的责任归于下家,驳回了买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法院之所以判决买方败诉,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人员死亡的事实是否应当告知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除非下家事先有特别要求,否则上家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
(2)没有证据证明上家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3)重大误解之说难以成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内容、行为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认识错误,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在庭审中,下家提出其购房目的是用作婚房,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前有过约定或要求,且其同意接受房屋内原有设施、家具,法院据此没有采纳他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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