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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购车“定金”陷阱多 乱签合同易发生纠纷
下定购买的车辆迟迟无法交付、定好的房子因为贷款批不下来买不了了,即使最后成交未达成,消费者购房买车时交付的定金都会打水漂。9月9日,东莞市消委会发布今年第5号消费预警指出,购房买车中格式合同陷阱多,消费者草率下定容易被免责条款“吃掉”定金。据统计,从今年7月至今,东莞消委会受理了 26宗消费者因草率下定(订)、消费限制等合同消费纠纷,合同争议明显增多。
消费者在买楼、买车、办优惠卡等消费时,格式合同常见“已收定(订)金不予退还”、“仅限××期限(范围)消费”、“捆绑套餐”、“叠加消费”等类似字眼,消费者往往忽视不多考究,却容易被商家钻法律空子,设置免责、限制性条款,让消费者维权很受伤。
无视条款 定金被吃
今年6月18日,胡小姐交付2万元定金认购一套商品房,但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诚信问题未获批。交易不成,胡小姐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这一请求无法实现。记者了解到,在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已设有“因乙方原因未如期支付首期及签署合同,视为乙方放弃购买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的条款,胡小姐的退定要求因此难获得法律支持。
无独有偶,今年8月6日,刘小姐交付5000元预付款订购一台汽车,最后车行迟迟不能交付现车,车主要求退钱也同样无法实现。之所以不能退定金,只因《购车协议》里没有约定提车时限,并且按定金法则明确约定了“已收预付款不予退还”的条款,所付定金同样无法退回。
“消费者缺乏合同履约意识,草率下定(订),忽视甚至无视合同违约责任、限制性条款等保障和约束自己权利的条款,是造成消费纠纷的重要原因,也是消费者的维权障碍。”对此,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介绍称,格式合同文本在各消费领域中被广泛运用,但面对那些密密麻麻、形形色色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大多只注重合同标的内容,免责细则多被忽略。邓国平指出,只要合同或定(订)金在是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或支付的,就是依法成立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事后消费者以“自己不清楚不知道、霸王条款显失公平、商家不兑现口头承诺”等理由要求终止合同或退订(定)金,均难获法律支持。
邓国平告诉记者,合同免责、限制和附加条款往往是商家规避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法律陷阱的地方,是合同消费纠纷发生的“重灾地”,消费者若忽略,将会在维权时失去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定反悔 订金难退
不需要或不适合、别家价格更优惠或服务更优、未考虑清楚等等,消费者下定后反悔也同样无法获得定(订)金的返还。实际上,合同或定(订)金完成签订或支付,即使是一张收据或发票也是合同形式,都是依法成立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随便便地否定或终止,否则就得承担违约责任或被限制性条款约束。
在消委会近期处理的个案中就有消费者反悔的例子:周小姐下了1100元订金订购一台汽车,后来对比发现其他车行价格还可优惠5000元,马上要求车行退订。但这类主张是很难获得法律支持的。由于车行已向厂家下订,周小姐无法获得全额退订。
许多经营者都会信誓旦旦地向消费者作出种种口头承诺,但消费者应明白,在发生争议时口头承诺是苍白无力的,难以成为法律证据。对于商家的重要口头承诺以及在履约过程中的变更和补充约定,必须以文字的形式予以明确约定才有法律效力。
知多D
定金与订金
交易中,定金和订金在法律意义上是有区别的。定金是一个合同法规范的法律概念,消费者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经营者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相当于预付款,其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消费者不履约,并不表示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需双倍返还订金。订金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退还的,但前提是要搞清楚谁是违约责任方,且要看合同是否有对订金处置的条款,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否则需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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