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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前岭律师:充分保障购房者平等的参与合同签订的权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0:49
购房者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开发商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理应有权参与合同的订立,有权对合同的内容提出变更或修改,有权与开发商协商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最终的内容,这是法律赋予购房者的基本的权利,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开发商已经完全剥夺了购房者的这种权利,单方订立合同,要求购房者签署,而购房者往往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无权提出自己比较合理的修改或补充意见,这种现象已经十分的普遍而且有越演越烈势头,而购房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实际是对开发商的鼓励,最终受害的是购房者自己。以下从合同法和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中来求证购房者平等的参与合同签订的权利:
一.平等原则 具体体现为:
1.开发商和购房者同时作为民事主体时的主体资格和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无论经济实力的强弱,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与另一方的特权;
2.开发商和购房者作为民事主体应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民事权益品等的受法律的保护。
二.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是指购房者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购房者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购房者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购房者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指购房者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购房者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购房者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购房者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希望购房者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是对开发商的纵容!!!
一.平等原则 具体体现为:
1.开发商和购房者同时作为民事主体时的主体资格和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无论经济实力的强弱,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与另一方的特权;
2.开发商和购房者作为民事主体应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民事权益品等的受法律的保护。
二.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是指购房者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购房者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购房者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购房者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指购房者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购房者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购房者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购房者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希望购房者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是对开发商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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