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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商品房签约全程援助手册
关于广告虚假
购房疑问:在购房时对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与实际房屋交付不一致的问题如何解决?而且据说这种情况在目前的京城楼市中非常普遍。
律师答疑:开发商在广告中的宣传是一种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出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而开发商做广告,其意只在通过广告招揽购房者,启动其购买意向,然后再商谈具体买卖合同的内容,因此广告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当然对开发商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因此希望广大读者如果在签购房合同时凭借广告作标准,那么在购房合同中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将开发商在广告中的承诺写入合同,或作为合同的附件,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你在购房中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关于补充条款
购房疑问:我买了一套房并交了定金,准备签合同时,开发商不允许我在合同中加上补充条款,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的行为,购房人完全可以不购买其开发的房屋。但因为有些购房人在交纳定金时,未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作出“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的约定,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时,购房人往往比较被动。因此,建议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作出上述约定。
关于精装修条款
购房疑问:今后精装修住房会越来越多,毛坯房将渐渐退出市场,那么如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中有关精装修的条款呢﹖
律师答疑:目前北京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三是对装饰、装修标准的约定。但附件三中只简单地约定了外墙、内墙、卫生间等简单项目,关于装饰材料的品牌、颜色、施工工艺等诸多细节内容全部空白?没有明确的约定?已经无法满足购房人对精装修房屋的明确要求。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应就所购房屋(室内及室外)的所有装修项目名称、涂料、板材等建材的品牌、价格标准或相应的档次、颜色、规格、位置、施工工艺等给予详尽而明确的记载?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在合同中要对装修的标准进行严格约定?这是对业主自己利益的保护。要把房子交付时的装修标准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从装修的设计、布局到建材品牌的选用以及施工工艺等都要详尽地在补充条款中体现出来。对于以什么标准进行验收、由谁进行验收以及验收程序等问题,应在合同中约定。也可直接规定按照建委颁布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进行验收,可省许多笔墨。
关于定金
购房疑问:购房者已交了定金并签了合同,如果他不想买这套房子了,定金能拿回来吗?
律师答疑:在定金的问题上,一定要和对方协商好,到底是怎样的定金。目前的定金存在两种,一种是给你保留房号,保留七天,你来买房时,开发商把这个钱退给你,再签订合同。第二点,你已经决定买这个房子,这个钱就要定这个房,没有退房的意思。这两点是有区别的,第一点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客户为保留这个房号,而交付的费用,但是实际上没有签正式的合同,也可能因为合同的条款最终达不成一致的意见,你仍然不购买,开发商须把定金退给你。但是还有一种情况,你已经确定就要买这个房,定金的性质就变了,就变成了预付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就已经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这时候这笔费用是无权利要求退还的。除非双方另有规定在先。
关于合同更名
购房疑问:我在上次房展会上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想把产权人改成儿子的名字,这种作法是否可行?
律师答疑: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时只要同开发商协商,把合同注销,以其儿子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因而比较容易打理。第二种情况是已经登记过,这就麻烦些了,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需要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与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在他人名下,这实质上是一种房产继承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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