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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以儿女名义购房要慎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9:16
自去年下半年有媒体报道了厦门某夫妇以3岁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别墅,在业界和购房者中间引起了一阵讨论。此后,成都的一些父母似乎从中受到了“启发”,家住中华园的林女士最近就以儿子的名义订购了一套住宅。当盘问她做如此打算的最大原因,林女士一笑说,以后的事情很难预料,也给孩子和自己留条后路。此外,还有从投资考虑,或者想到以后过户缴纳税费、征收遗产税等问题,索性让子女直接当上了业主。
面对这些怀揣“小算盘”的人,相关律师却提醒一定要慎重。在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直接向银行申请,不仅要求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要求住房贷款申请人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职业和较高收入,只有这样才能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因此,申请住房贷款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来申请。也就是说,如果林女士要替孩子贷款买房,那么她和她的孩子都应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然后由林女士作为贷款申请人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同时,还需要办理监护权公证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书公证,以证明父母买房给孩子完全是自愿行为以及父母向银行做按揭还钱的保证。上述手续经审查通过,林女士的孩子就可以成为房产的合法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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