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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合同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4:01
家庭装修合同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这两种合同最主要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以工作的结果为目的,而提供劳务不过是达到结果的手段,如果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结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雇佣合同中是否达到一定的工作结果并非合同的主要目的,只要雇员提供了劳务,雇主就应当给付报酬。另一个重要的区别是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由雇主承担责任,如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工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风险责任,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庭装修合同的性质既可以是承揽合同,也可以是雇佣合同。为了防止纠纷发生后因合同的性质引起争议,双方当事人最好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不同的合同性质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和不同的风险责任。当事人应充分利用意思自治原则,把可能发生的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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