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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3:18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 张三

  乙方 (承租)李四

  双方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协商议定事项如下:

  一、 乙方应依约按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不得拒交或拖欠。

  二、 甲方在租期内,除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加租,并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三、 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以及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或以房入股。联营牟利。也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四、 甲方负责维修保养房屋,确保住用安全。甲方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另签协议书进行和修,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报抵房租(甲方须到房管机关纳税费)或由甲方分期偿还。

  五、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因业务或其他原因需要拆改、添建或改装门面、室内装饰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议定今后处理办法,并另签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房管部门备案)。

  六、 甲乙双方如共同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

  七、 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况中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之费用。

  八、 租期届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有优先权,但须另订租赁合同,方能生效。

  九、 房地产各项税金由甲方负责。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十、 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结清应缴水电费及房租,并将装修及附属设备向甲方点清,如有短少或人为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十一、 退租时甲乙双方应会同至区房管机关缴销租赁合同。

  十二、 如双方因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十三、 其它议定补充事项。

  1、 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半年房租¥5400元整。

  2、 乙方同意于2003年6月15日前支付下半年房租¥5400元整。

  3、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房押金500元整,此款将于租赁期满后由甲方返回乙方。

  出租人(甲方)张三  承租人(乙方)李四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房管机关审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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