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工程款纠纷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
负责人:刘*,该村村长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代理人:孟浩,兰军伟,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与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主体不适格
我村委会从未与原告之间有过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称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设计费、勘察费,但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西安市长安灵沼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村村委会签订的委托书中,原告不是该委托书的当事人。而原告主张其由长安灵沼建筑工程公司变更而来,却没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变更的证明,所以对原告主体资格我们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债权发生于1999年年底,至今已长达10年之久,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主张的这项债权自发生至起诉时止,原告从未以任何形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捏造主要事实,向答辩人诈骗财物
被答辩人诉称,1999年9月24日与答辩人签订了委托合同,然后根据委托书进行“工程设计、勘探,建设8800㎡的姑娘楼,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313593.26元”。可事实表明,在*村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8800㎡姑娘楼”建筑,也从来没有修建过原告所称的“姑娘楼”。现在原告看到*村拆迁导致原建筑物均被拆除无法查证,与人合谋打着曾为后村建设“姑娘楼”的幌子,诈骗村委会集体财产的行径性质非常恶劣,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真相,避免村民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如果在查清的案件事实中发现有人涉嫌犯罪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将其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答辩人不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而且主张的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实属诈骗行为,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为本案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
办事处*村村委会
200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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