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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本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发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业主、雇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发包单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承包方、承包单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监理人即通常所称的监理单位,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合同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文字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图纸为准。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本合同文件中改称技术条款。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为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的总称。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图纸仅为图纸中的一部分。上述各类图纸的内容还应包括其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由投标人已填写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总称。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内。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应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表明发包人已接受其投标并通知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前来签订合同。若在签订合同前尚有遗留问题需要洽谈,可在发中标通知书前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对方就遗留问题进行合同谈判。一般说来,意向书仅表达发包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洽谈,并不说明该投标人已中标。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包含的永久工程指各类档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河湖疏浚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永久工程。若临时工程中某项工程(如导流隧洞)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建造并需移交发包人时,则该项工程对本合同来说,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临时工程包括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通信工程、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程、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导流工程亦为临时工程,但由于其特殊性,如本款(2)项说明中所述,其中的某项导流建筑物在合同中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指各类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降)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和河湖疏浚工程等,不包括上述永久工程中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属永久工程。主体工程的内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项目划分的第二级项目,如混凝土坝(闸)工程、土(石)坝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洪洞工程、引水明渠工程、地面厂房工程和地下厂房工程等。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清本合同所包合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本合同条件第18.2款规定,若监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之日(或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即视作合同工程的开工日期。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发包人已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完工日期为合同要求的完工日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可能提前或拖后,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为用以结算的实际完工日期。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指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上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价格调整和变更等原因,承包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将不同于此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费用”中不包括利润系指计算各项费用时不应计算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合同图纸中应有工地范围图,图上应明确标示工地界线和坐标,必要时还可划定承包人营地、弃渣堆放场地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分区场地范围。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合同中规定的天数都为7的倍数,不足7天的以小时表示。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是由于国内招投标和合同文件中涉及的大量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均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本款规定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编制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本合同有关的部分发生变更时,本合同需作相应修改,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应按第38条的规定调整,若工程引起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在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时,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专用合同条款内提供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示例,以供参考,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以合同的优先顺序由监理人进行解释。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前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并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此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与承包人联络,并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提供施工用地和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移交现场测量基准及其有关资料;及时提供图纸以及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使承包人能顺利地开展工作;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主持和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还应统一管理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包括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若发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发包人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专用合同条款第18.1款规定了发布开工通知的期限,在此期限前,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若开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发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起,监理人应开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监理职责,为此,发包人应做到在承包人进点前,提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给承包人。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施工用地的范围及其可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前,由双方进一步商定分区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计划。一旦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计划,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这些准备工程一般指道路、桥梁、房屋、供水、供电和通信等需要由发包人提前准备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据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第48.1款和第50.4款规定了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当一个建设项目分成若干合同,并有多个承包人时,其投保内容可能会发生重复和遗漏,此种情况下,由发包人统一投保较好,为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文示例,供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选用。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发包人和有关单位已收集了大量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这些资料既可用于设计,也可用于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时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这些资料,中标承包后也无必要重新调查和勘探,这样还将增加费用,导致提高报价和影响工期。因此,本款规定除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外,发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若资料较多,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可供承包人查阅资料的地点和资料名称。另外,本款规定在这些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列入合同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均为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的依据,也是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工程施工的依据,若其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而引起工程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但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应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未列入合同文件的上述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为此承担责任。承包人要求提供未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地质勘探资料时,其所需计取的费用由发包人商资料拥有单位另行规定。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为此,双方应按施工进度安排和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年度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按供图计划供图,否则因供图不及时而延误施工,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供图计划可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工程变更情况进行修改,修改的供图计划亦应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认。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其具体支付办法规定在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内。若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合同价款,属发包人违约,违约处理办法详见第42条规定。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除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文明施工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外、发包人还应承担统一管理工程文明施工的责任;以保证按国家的要求和本工程的统一规划实施。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全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为宜,承包人则应负责做好自己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施工安全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发包人亦应负有统一管理的责任。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环境保护亦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应由发包人作出全工程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划后,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向承包人提出具体要求。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主持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是发包人的主要责任,验收办法规定在第52条内,各类工程的验收内容和标准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本款所指的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完工验收,并非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为此,承包人应及时进点施工,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他负责的施工图纸,进行文明施工,做好保护环境和自身责任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损害公众利益和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完工清场和撤离施工队伍;工程移交前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承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履约担保证件应在协议书签订前提交,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抓紧办理按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进点准备,待接到开工通知后应及时调遣人员及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入工地,争取时间及早动工。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承包人不能图持有异议而拒绝执行指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各项承包工作所需的全部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时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上述提交件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规定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为便于监理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有序地进行,在本合同《技术条款》第l章中还规定了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报送承包人的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包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施工设备险均由承包人投保,并需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单的副本,其中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以共同的名义投保。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的文明施工,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行为贯穿在施工全过程中,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重视施工质量和安全、治安保卫、保护环境和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等。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首要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的质量要求详细规定在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内,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还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保修。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承包人应充分重视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第29条中规定了承包人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的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中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制定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必须由承包人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统一规划进行治理,并接受国家环保部门和发包人的监督。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本款要求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公众利益免受损害,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往往分为若干标段,多个承包人在同一时段和相邻场地进行施工时,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公用设施等方面需要相互提供方便,特别是先进点的主要承包人更应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当发生矛盾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
要求承包人为其他人提供方便的内容可能有:
(1)场内交通道路的使用。
(2)施工控制网的使用。
(3)住宿和办公用房的租用。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使用。
(5)混凝土和砂石料生产系统等临时设施的短期租用。
(6)施工材料的临时性调剂借用。
(7)施工设备的临时性租用。
(8)储存仓库的临时性租用。
(9)现场试验设备的调剂借用。
(10)其他。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为其他人免费提供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写明。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即使工程已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但承包人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责任至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在颁发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清理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场地上的多余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其他物品以及废弃物等,并撤离多余的施工人员,但应保留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及需用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为止。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本款规定了两种履约担保形式,一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另一种是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在招标文件中一般均附有这两种履约担保证件的格式。采用何种担保形式由承包人选择,但在签订协议书前应将履约担保证件提交给发包人。
履约保函用于承包人违约使发包人蒙受损失时由保证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其担保范围(担保金额)一般可取合同价格的5%~10%。履约担保书与履约保函不同,发包人只能要求保证人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但当保证人无法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时,也可以由保证人支付由于承包人违约使发包人蒙受损失的金额,履约担保书的担保金额一般可取合同价格的30%左右。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在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履约保函和履约担保书均需在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若发包人仍有可能在保修期内承担较大的风险时,则应采取这种方式以保护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但若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工作量不大,而发包人在历次付款中尚扣留一定比例的保留金,其额度又足以补偿缺陷修复费用时,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不一定需要持续到保修责任终止。
考虑到在合理范围内早一点解除承包人因履约担保被冻结的资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提前到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在此期限内,发包人有足够时间可兑取履约保证金,取回可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于履约担保书只能要求保证人代替承包人履约,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通过一定的程序要求保证人代替违约的承包人履行其义务,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将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定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是受发包人委托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其主要工作为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并为此进行合同管理以及协调合同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合同中规定监理人的权力是由发包人授权的,发包人可以根据监理人的资信和经验以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可以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批准的内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将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和日常的合同支付签证尽量授权给监理人,使其充分行使职权。有关工程的分包、工期调整和大的变更(可规定价格限额)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在作出决定前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各岗位的监理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派驻现场的全权代表,在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指总监休假或回派出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等),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机构内一般按工程项目和专业设置工作部门,总监可以授权下属部门负责人发出其权限内的指示和处理日常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授权给一般监理人员处理其力所能及的日常工作,使总监能集中精力处理重大问题。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5)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文件,本款要求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均应由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
(6)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是承包人的义务。当承包人对监理人指示持有异议时,可以按本款(2)项规定提出书面要求,但在监理人作出修改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执行原指示,以免延误工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承包人可有权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但在争议调解组解决前,还应继续执行原指示。
(7)在紧急情况下,用临时书面指示比用口头指示更有依据,以免事后无凭证引起争议。
(8)监理人应是受发包人委托在现场监管合同实施的惟一管理者,发包人对本合同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人贯彻执行,以避免现场指挥混乱。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直接与承包人联系的业务,发包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监理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合同管理,客观上处于合同双方之间的第三方地位,本款要求监理人公正地处理承、发包双方的争议。但由于监理人是发包人聘用的,其公正性常常受到承包人的质疑,认为他们总是偏袒发包人。有的发包人则认为受我聘用的监理人理应按我的意图办事,也使监理人难于坚持公正立场。为此,本合同条件专门立款强调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要求合同双方支持和理解监理人的公正立场,尽量使双方的争议在监理人的公正协调下获得解决。监理人办事公正,能够处理好合同双方之间的大部分争议,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能,对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有利,还能节省可能用于争议调解或仲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六、联络
8.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以及与其他任何人的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取得书面的签收证据。来往函件应归档和妥为保存,一旦发生争议,这些函件可作为解决争议的凭据。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要求答复的函件,除合同已有规定者外,应提出要求答复的期限,以避免延误,要求答复的期限应根据函件的不同性质由双方商定,或在一方发出的函件中提出。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3)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4)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投入的施工人员和设备等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施工图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另一类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编绘的施工图纸。前一类图纸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本合同《技术余款》规定的期限,共同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严格按商定的供图计划提交施工图纸,以避免承包人因供图延误影响施工工期而提出索赔。后一类施工图纸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节的规定提交一份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自行编绘的图纸均应由监理人审批,并加盖监理人的公章后才能使用。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往国内设计部门常用设计修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承包人进行设计修改,这种做法使原型图纸和修改内容分离,不便于管理和查找修改记录,容易遗失而造成竣工资料不完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目前设计单位已有条件采用较先进的设计修改方式(即修改使用新图后报废旧图),因此,本款规定采用施工图纸的修改图代替以往常用的设计修改通知单。
若某些工程尚不具备在施工现场直接使用计算机修改图纸的条件,可临时采取设计修改通知单的办法,但应在短期内立即补发设计修改图。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便于查阅,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高效管理和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除应按第4.1款和第5.1款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外,本款还规定应从保护合同双方的知识产权出发共同注意保密,防止一方利用对方的技术去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活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发包人通过招标选择了较满意的承包人,不会允许承包人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本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若仅为有限的部分权利转让或义务转移,也必须事先经发包人同意。由于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均通过银行转帐或票据结算,所以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不必经发包人同意。另外,由于保险关系的存在,若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此时保险人已自然接受来自承包人权利的转让,而不必经发包人同意。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4)承包人在投标时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建议的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发包人同意并列入合同文件,此系属于合同中已明确了的工程分包,不需再经监理人同意。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提出新的分包要求时,则应经监理人同意后才能分包。
(5)若发包人不授予监理人批准分包的权力,应在专用合同余款第7.1款申明确规定。
(6)由于施工质量或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等原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把部分工程项目分包出去,并指定分包人,则应根据第11.2款的规定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7)若需要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3)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应指定分包人,应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己选择分包人报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为宜,但在个别情况下,发包人在招标时认为指定分包人能保证某项特殊工艺及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时,则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分包人亦应与承包人提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在承包人尚未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出于更有效地保证某项工程的质量或进度的考虑,需要指定分包人完成承包人的部分工作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此时,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应负责补偿由于指定分包人而增加了承包人的额外费用, 包括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本款不仅要求承包人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还对各类人员提出了素质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本款的规定提交详细的《拟投入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据此衡量承包人配备的人员能否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为了保证承包人的主要人员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可将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表列入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承包人按此配备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人员不能随意更换。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本款规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正如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一样,这样规定旨在能迅速、准确、高效地解决工地上发生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款中有关承包人发出的函件需要签名盖章以及项目经理易人和短期离开工地时的规定均与对监理人的规定相对应。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3)本款明确规定承包人有责任为其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住房、膳食、交通和办公室等。为了使承包人进点后尽快开始工程施工,发包人可以在承包人进点前建好部分临时办公室和生活用房及其他必要的设施供承包人有偿使用,此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提供的内容和取费标准以供投标人准确报价。
(4)本款还规定承包人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旨在保证工程连续有效地进行,不因人员调动而影响工程的进展。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本款规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地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是为了检查承包人进点后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便于监理人与承包人的人员对口联系工作。要求定期提供人员变动情况报告是为了检查变动后的人员素质和数量是否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地的人员情况和便于治安管理。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对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如从事钢管和钢结构焊接的焊工)均需通过统一考试或考核后才能上岗,这些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明才能上岗。监理人还可随时抽查承包人人员的工作能力是否达到资格证明中载明的等级。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撤换其不合格的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但是撤换人员绝不是发包人可予经常使用的手段,遇到这种情况时,监理人应慎重考虑,仔细分析那些人员所犯,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尽可能先提出警告,不得已时才由总监正式向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撤换人员的书面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撤换必须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本款所列的关于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的5项规定,是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了承包人在合同实施中较常遇到的此类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切实保障其人员的所有合法权益。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条应增加第14.3款,其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4.3款《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3)为完成合同内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以免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进度延误时因材料供应问题分不清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由发包人供应某些特殊材料,如炸药和油料等危险材料,需要建造特种仓库并应与工地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若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合同并由几家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各家分别采购和自建仓库,不仅耗资大,且不便于安全管理,因而由发包人或由其委托的专业公司统一采购供应较好。施工合同中常包含有一部分工程设备,这些设备可由发包人采购后交承包人安装,也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
(4)本款第(2)项规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合同中规定的主要材料的供货协议副本,有利于监理人及时了解承包人订货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供货协议还可作为价格调整的参考。对于次要材料和零星小设备,可不提交供货协议,但承包人应留存备查。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工程设备中,某些重要的和具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备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后交给承包人安装,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款中列出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的参考格式。该表中的计划交货日期仅为发包人的初步安排,需按本款第(2)项的规定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本款第(4)项规定,当发包人需要比商定的交货日期提前交货时,承包人应予接受,但提前的期限应在专用合同余款中规定,一般可取56天,视工程具体情况酌定。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人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投标时提交了《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表内列出了设备的型号、规格和现状,并承诺了进场时间,在签订协议书时经发包人确认后可列入合同文件。在开工初期施工总进度计划未批准前,承包人应按上述承诺的施工设备进点计划及时安排进场;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后,应按合同计划及修改后的施工设备进点计划安排进场。此后,若承包人要求改变原来的设备进点计划时,须重新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还应经监理人核查。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子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人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调入工地的材料和施工设备是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安排的,必须专用于本工程。虽然这些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原属承包人,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进入工地的这些施工设备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展的必要条件,为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对施工设备的监管,尤其是本合同规定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不再需要预付款保函,是以承包人的进点施工设备作抵押的方式保护发包人提供的预付款安全。本款还规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将进入工地的施工设备运出工地,承包人按计划撤走闲置设备也应征得监理人同意。
基于同样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使用材料预付款采购的工程材料亦应专用于本工程,未经监理人批准,亦不得运出工地。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应有使用档案卡和检修记录。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需经设备检定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 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施工设备检定机构,但经监理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委托有检定能力的机构进行检定并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由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人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为了弥补承包人添购施工设备的资金短缺,有的发包人常考虑利用自有的旧设备或购置新设备租赁给承色人,但这些设备不一定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常希望根据自己擅长的施工方法配备施工设备,因此发包人不应强制承包人租用其设备。本款规定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时提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该表的参考格式见本款的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则可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租用哪些设备,中标后双方另签租赁协议。
本款第(3)项的规定旨在当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保证发包人或被邀请的其他承包人能随时使用承包人已租用的施工设备继续施工,以减少发包人临时调配施工设备的困难,避免造成更长的工期延误。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配备的施工设备数量不足或不适用时,将会影响工程的进度或质量,此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尽快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以赶上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及时予以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除本款(1)和(2)项规定外,若一个建设项目分为若干合同,由多家承包人同时在相邻地点施工时,属于公用的场内道路干线和交通设施,通常可由发包人负责修建,建成后提供给有关承包人共用,并由发包人委托当地交通部门或由使用道路的几家承包人分段负责维护和进行交通管理,或专门指定一家主要的承包人负责维护和管理,采用何种方式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作补充规定。非公用的场内施工道路和交通设施一般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和进行交通管理,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免费提供给其他承包人使用,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详细写明提供免费使用的具体条件。即使是发包人规定了免费使用,但仍应要求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按本合同第5.12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好可能引起双方施工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还应签订协议。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场外公共交通通常由当地交通部门管理。承包人的外出车辆应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是承包人进行施工规划的重要事项,为了便于承包人在投标时准确报价,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应提供要求承包人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的件数、尺寸和重量,但招标时这些数据往往是粗估的,若合同.实施时,超过原估的件数、尺寸和重量时,应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贡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本款规定了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的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为此,承包人应注意选择好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以及采用合理分配运输荷重等方法,防止道路和桥梁的损坏。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水路运输与陆运相似,仅需修改有关名词,因此本条各款的规定均适用水路运输,不再重复叙述。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按期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监理人进行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本款要求承包人编制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总进度计划应满足第18.4款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要求。承包人提交和监理人审批总进度计划的期限以及对其内容的要求需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作具体规定。由于编制和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需要一定时间,在未形成合同进度计划前,可暂按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在每月月末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若发现实际完成情况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可要求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鉴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受洪水和气候影响较大,延误关键路线上的进度往往会推迟截流、度汛、蓄水等重大事件的安排,增加工程风险或造成工程总进度更大的延误,因此,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愿轻易放松进度,希望尽可能地抢回进度损失。为此,本款强调了承包人应及时采取赶工措施,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及时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当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完工时,应由承包人报送修订后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并按第20.2款和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为了有利于对某项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的监控,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基础上编制和提交某项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在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常均需向监理人报送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仅作为发包人筹资参考,有利于按计划向承包人付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资金流估算表的参考格式。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人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开工日期是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受季节性影响较大,推迟开工日期将增加承包人施工组织的难度和费用,为此,不应轻易推迟已规定的开工日。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按第4.4款至第4.6款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和测量基准是承包人按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开工准备的必要条件,发包人应认真做到按时提供上述条件,以免引起索赔。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不按照投标承诺的进度按时进点积极进行施工准备,一开工就延误工程应引起发包人的充分注意,发包人应及时发出警告,促其尽早开工,并采取赶工措施抢回进度。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合同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随意更改,需要作出变动时,应严格按第20.2款和第2l条的规定办理。
19.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危及工程安全或合同的任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合同受损方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其目的是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的利益。由于暂停施工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双方都应尽量避免采取暂停施工的手段,而应通过协商,共同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暂停施工因素,促使工程施工走上正常轨道。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本款第(3)项所指的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中需作出合理安排的正常气候条件,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也应考虑这一因素,不能以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为由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本款第(6)项所指的其他承包人原因系指承包人自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供应中断,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擅自覆盖和质量事故未及时处理等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与第47.1款的规定相同,本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本款规定暂停施工指示由监理人发出。承包人在暂停施工期间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以免工程受损或人员伤亡。本款还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要暂停施工时,监理人亦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的指示,而承包人已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可请求暂停施工,但须经监理人同意,若监理人不及时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这将有利于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工程损失。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按合同规定不得不暂停施工时,双方均有责任努力消除造成停工的因素,创造条件尽快复工,以减少工程损失和避免工期延误,为此,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复工以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责任。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32212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暂停施工持续时间过长将严重影响工程完工日期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条除以上各款规定了合同双方暂停施工的责任外,在本款中特别提出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处理办法,并进一步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影响非关键项目的原进度计划时,可以调整进度计划,而不需修改工程的完工日期,只有在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才可要求发包人推迟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本款列出了由于发包人或若他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延误工期的7种情况,其中第(5)项所指的工期延误包括: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第9.2款);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第18.2款);变更需要延长工期(第39.2款)以及第42.1款中指明的发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拖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本款规定了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程序和处理办法。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的程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和提交报告,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应调查核实,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即使承包人已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了赶工措施,但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此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第20.3款中列出关键项目的要求完工日期和相应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具体数额可视其延误后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估定,一般按天计算。此外,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一般约为合同价格的10%。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完,当提前完工能为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在某些情况下,土建工程提前完工不一定能使发包人提前获得经济效益,相反还要发包人提前支付工程价款,所以发包人不一定同意提前完工。工程中某些项目的提前完工对发包人有利时,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第21.1款中列出关键项目的要求完工日期和提前完工奖金金额,一般可按天计算,具体数额将通过估算经济效益以及共享经济效益的合理分配办法确定。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本款可视作第39.1款第(1)项(6)的补充,即改变合同中任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此时应按第39条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本款要求承包人认真建立和健全本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在组织上和制度上落实质量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本款规定旨在要求承包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自检,并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报表。承包人应建立一套全部工程的质量记录和报表,便于监理人复核检验和在日后发现质量问题时查找原因,当发生合同争议时,还是重要的当时记录。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应有质量否决权,包括:
(1)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及承包人提交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质量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2)对建筑物开工前的定位定线进行复核签证,未经监理人签认不得开工。
(3)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进行覆盖前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4)对正在施工中的工程在现场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3)就本合同而言,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产品质量应由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本款在第22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并承担所需费用。监理人根据质量监督的需要参加交货验收,但不能因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收而减轻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4)本款第(2)项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其目的是为了将发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由生产厂家直接移交给承包人,以简化验交手续和重复装运。交货地点可以在生产厂家、工地或其他合适的地方。本项还规定设备的检验测试亦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必再配备检验测试设备和人员,但承包人的检验结果必须经监理人复核签认。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和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本款规定工程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监理人应到场参加检查和检验。当监理人未按时参加检查和检验且无其他指示时,承包人可自行检查和检验,但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和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指示进行补救。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本款规定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若监理人需要增加合同中未规定的检查和检验项目或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检验或重新检验,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规定监理人有权在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时,为及时发现可能的质量隐患,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可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人进行检查和检验,以保证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不论其检查和检验的结果如何,监理人所采取的上述检查和检验的补救措施,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材料试验是指为检验和抽检工程用的水泥、钢材、土料和石料以及混凝土材料等的常规试验。本合同要求承包人自建完备的试验室。监理人进行抽样试验时,除按合同规定需要承包人提供试验用的试件外,还应有权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建立试验室以及监理人使用试验室所需费用,应在投标时计入报价。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常规的现场工艺试验是指已在国家或行业的规程、规范中规定的常规工艺试验或为进行某项成熟的工艺所必须进行的试验,其费用通常可计入所属的工程项目内,不需要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特殊的、规模较大的新工艺试验,往往需编制专项试验计划,通常应单独列项,采用总价承包,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其试验工作内容,以供承包人准确报价。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增加合同中未规定的额外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也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应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可按第39条规定的变更处理。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是指已完成的工作面经覆盖后将无法事后查看的任何工程部位和基础。这些将被覆盖的部位和基础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确认已符合合同要求后,再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时应考虑到监理人有足够的检查时间。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应由监理人的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检查,未经监理人的检查签证,承包人不能自行覆盖。若监理人未及时进行检查,可能延误工期和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理应得到赔偿。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工程经检查合格,并由承包人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时,仍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查,其责任和处理办法应与第23.5款(2)项的规定相同。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的工程,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补检,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即属于第41.1款(4)项所述的违约行为,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若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承担第26.2款(1)项规定的责任。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一般情况下,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的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控制网的正确性负责,还应负责保管全部测量基准和控制网点。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包括地形测量、放样测量、断面测量、支付收方测量和验收测量等,在施测前还应将施工测量的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测量数据和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样复测。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为了监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使用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并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28.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施工期间,可能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本款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发包人可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门列项并估列工程量,由承包人在投标时报价,亦可按第39条规定的变更处理。临时工程一般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其所需的地质勘探费用应包括在该临时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内。承包人为临时工程施工所需的地质勘探工作属承包人的责任,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了承包人有复查土石科场和砂砾料场的责任,则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料场补充地质勘探所需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中有关项目内,不应列入补充地质勘探的专项费用中。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文明施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组织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多快好省地完成工程建设的关键,尤其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经常是多家承包人在相同或相邻的区域内同时施工,常常在场地和道路的使用、爆破作业、供水、供电以及污水排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矛盾或相互干扰,管理不善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影响正常施工,因而本条款主要强调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以顺利推进工程建设。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地的社会治安工作是保障工程顺利建设的重要事项,为了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维持工地及其附近地区的社会秩序,发包人可请公安部门在现场建立派出机构或与公安部门共同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工地物资被盗等事件发生。发包人和各承包人亦应建立专设的治安保卫部门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亍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施工安全包括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方面的工作,本款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各自对施工安全的职责。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本款特别强调了防洪抗灾以及对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还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接地和避雷、有害气体控制、炸药的存放和运输、爆破作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以及安全施工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30.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本款强调承包人应从法律高度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并承担法律责任。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土石方开挖和临时工程的修建,常常造成山体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施工弃渣的无序堆放将可能危及下游河道的防洪安全,未经治理的施工废弃物排放将影响施工人员和下游居民的安全和健康。为此,本款规定了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必须做到的五项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国家的标准进行验收,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环境保护费用,并分摊在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若招标文件要求单列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费时,应从其规定。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招标时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计量规定估算的工程量,不需要很精确,编制清单时可按计算数量取整。用于工程价款支付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后进行量测计算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每月月末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月付款申清单时,应同时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其计量周期可视具体工程和财务报表制度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商定,一般可定在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若工程项目较多,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亦可先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经监理人核实同意后,返回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据此提交月付款申请单。
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进行收方测量后报送监理人核实。监理人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的有关人员共同复核。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还可要求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完成后,在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付款时,应由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共同对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进行核实,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应注意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或漏算。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各章节中对各种工程建筑物的计量方法作了规定,并在第1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重量、长度、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31.4 计量单位
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各个项目均应标明计量单位,其用于合同支付的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为基本依据,并以计量支付便捷的原则予以确定。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总价承包项目(如各项临时工程和专项试验等)在《工程量清单》中仅是该项目的总价,为了使承包人能及时地得到进度付款,也为了在评标时评审该项目报价的合理性以及为了发包人安排资金计划的需要,通常要求承包人投标时提交总价承包项目的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的初步分解表。签订协议书后的规定期限内(本款规定为28天)还需提交详细的项目分解表,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总价承包项目计量和支付的依据。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R=(S-F1S)(F2-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一种无息贷款,主要供承包人为添置本合同工程施工设备以及承包人需要预先垫支的部分费用。按合同规定,工程预付款需在以后的进度付款中扣还。
本款规定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是规定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最低限额,用于具体工程时,应视工程规模、工期长短、工程类型、支付项目内容,由发包人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如临时工程不单独支付的、工期较短的、不单列进场费的工程,其工程预付款金额占合同价格的比例应适当提高。
本款强调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是为了防止承包人把工程预付款挪作他用,影响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安排,若发生此种情况,发包人有权收回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分两次支付,是考虑了当前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困难。本款只要求承包人提交第一次工程预付款保函,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不需要保函,而用进入工地的承包人设备作为抵押,代替保函。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开始扣款的时间通常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全部扣清的时间通常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90%时,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酌定。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a.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b.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c.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用于具体工程时,本款所指工程的主要材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如水泥、钢筋、钢板和其他钢材等。
上述材料不宜大宗采购后在工地仓库存放过久,应尽快用于工程,以免材料变质和锈蚀。由于形成工程后,承包人可即从发包人处得到工程付款,故本款按材料使用的大致周期规定该预付款从付款月后6个月内扣清。
若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有价值较高的、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时,发包人还应支付工程设备预付款,此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作补充规定。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工期较长,为了使承包人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解决其资金周转的困难,一般均采用按月结算支付工程价款的办法。结合月进度付款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控制是监理人监理工程实施的一项有效措施。
本款第(5)和(8)项所指的其他金额系包括变更及以往付款中的差错和质量复查不合格等原因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和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后,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若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最后应按监理人的核查结果出具付款证书,提出应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为了能使承包人尽早得到发包人的付款,并满足工程和财务统计报表的需要,一般规定月进度付款申请和签证的期限较短,有可能出现计量和计算的差错、遗漏或重复,为此,本款规定,不论是监理人或承包人,若发现以往历次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有错、漏或重复,均可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复核同意后列入下一次月进度付款证书中支付或扣回。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本款规定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清单后28天, 在第33.2款中规定监理人核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14天,余下的14天为发包人审批和支付的时间。为了防止监理人拖延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时间而使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付款,本款规定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时间算起,超过28天后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其值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按第31.5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批准后的分解表作为合同支付依据。该分解表列出了总价承包项目的所属于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发包人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其他项目一起在月进度付款中分次支付,使承包人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
34.保留金
3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34.2 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4.3 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34.4 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理尊尊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保留金主要用于承包人履行属于其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监理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缺陷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保留金总额一般可为合同价格的2.5%~5%,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扣留5%~10%,直至扣款总金额达到规定的保留金总额为止。
35.完工结算:工程完工后应清理支付帐目,包括已完工程尚未支付的价款、保留金的清退以及其他按合同规定需结算的帐目。本条第35.1款要求承包人在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提交申请单,然后由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付款。若发包人不按期付款,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已完成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的遗留账目尚未结清,因此要求承包人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第43.3款中规定:“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因此要求承包人在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提交结清单,以进一步证实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并已包括结清全部索赔帐单后的最终结算金额。本条还规定了结清单生效的两个前提,即承包人应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了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清单后应进行仔细核查,若对某些内容有异议,可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补充,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的副本后14天内出具最终付款证书。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最终付款取得一致意见,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监理人应将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对于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合同双方仍可继续进行协商,亦可提交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发包人不能因双方尚有不一致的付款内容而搁置已取得同意部分的支付。若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付款,承包人亦应将已取得同意的部分付还发包人。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a.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b.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c.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期较长,在此期间的物价波动很难预测,一般均应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市场物价波动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国内以往较多采用文件证据法调价,此法操作繁琐,且易失实。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建筑材料市场不发育的历史原因,发包人大都采用自供主要材料的办法来控制价差,这样不仅增加了发包人的人员编制,又当材料供应延误或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常常难以划清双方责任而引起合同纠纷。为此,在现今建筑材料购销已全面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已没有必要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为避免在工程材料管理上的责任交叉和加强承包人的质量意识,本合同条件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保管以及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用于施工,承包人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后,与此相配合的需要有一个合适的调价办法。采用公式法调价较易操作,虽然不能给出精确的价差补偿值,但若使用得当,可以得出实际价差的近似值。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p=P。(1)+∑2)n-l)Fon,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1)——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2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F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和计划统计部门不一定每月公布价格指数或价格,因此,在按第37.1款计算价差时将会遇到缺乏公式中当时的现行价格指数,此时可暂按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待相关时间的价格指数公布后再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在采用综合调价公式时,当工程发生较大的变更而可能使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发生较大改变,导致原来的调价公式中的权重明显不合理而需要进行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普遍使用公式法调价,可能在应用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万一有个别可变因子尚无机构能发布价格指数或价格,而这种因子在合同价格中所占比例又不容忽视,需采用其他的办法弥补,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本款还明确除本条各款及其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不再对其他物价波动因素进行调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争议。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本款规定了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和未按经监理人批准延长工期后的完工日期完工时,在原定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两个不同的价格指数中,理应选用有利于包发人的现行价格指数计算价差。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应用本条时应注意,在第37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有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若已包括了法规更改的因素,不应再重复调价。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b.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c.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e.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f.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g.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尚未完成施工图纸,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为了保证工程不因变更而发生支付困难,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工作,并明确了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时支付变更部分的费用。在本款规定范围内的任柯变更均应以监理人的指示为准。
本款第(1)项b.中所指的“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视具体工程酌定,其意为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在规定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变更处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变更项目,但若符合本款第(2)项规定时,亦不需要按变更处理。
本款第(1)项c.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违背合同规定擅自取消原合同中价格偏高的项目转由发包人自己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
本款第(1)项g.中规定的额外工作指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而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增加的新项目,如临时增加的防汛工程或施工场地内发生边坡坍滑时的治理工程等额外工作项目。
本款第(2)项对第(1)项规定的变更项目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虽已符合了本款第(1)项规定的变更范围,但不需要按变更处理的原则。例如:若工程建筑物的局部尺寸稍有修改,虽将引起工程量的相应增减,但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实质性影响时,不需变动其单价,其合价则应按原单价乘以修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a.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b.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c.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本款规定了变更影响工期和各同价格的处理原则。当监理人确认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可按本款所列的三种不同情况确定其单价或合价。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投标辅助资料,如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为计算变更项目价格的重要参考资料。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出发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不论是由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或建议,均需经监理人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变更指示,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变更处理原则,并附有关文件和图纸。
本款第(2)项强调监理人在发出图纸和文件前,应有责任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变更,这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建设管理现状而提出的。由于工程招标后,在合同实施阶段的施工图纸仍由不参与现场施工合同管理的设计单位负责,因而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形成对原合同图纸的变更有可能被遗漏或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造成合同支付管理的困难,为此本合同条件增加了监理人的这项责任。
本款第(3)项规定的目的是以公平的原则赋予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变更,并有要求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予以答复的权利。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在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在提交变更报价书前,承包人应首先确认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双方应就原则分歧尽早达成一致,以加快变更处理。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事宜。对在发包人规定限额以下的变更项目,监理人可以独立作出变更决定,若监理人作出的变更决定超出发包人授权的限额范围时,还应再报发包人批准或得到发包人的进一步授权。
若变更工作紧急,即使变更项目已超出了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先发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变更工作,并在发出变更指示后尽快将变更情况报告发包人。此后,监理人除按第39条规定执行变更程序外,还应同时对承包人的变更报价进行充分评估,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补发变更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可能引起原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不仅会影响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而且可能影响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例如:《工程量清单》中一般包括多个混凝土工程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混凝土常用一座或几座混凝土工厂统一供应,若某一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变更引起原定的混凝土工厂的变动,不仅会改变该项目单价中的机械使用费,还可能影响到其他由该工厂供应的所有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单价。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监理人评估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及其后方的企业管理费一般应按直接费的一定比例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中,完工结算时,若合同价格比签约时增加或减少,其管理费也按比例相应增减,但实际土承包人需要支出的管理费并不是随合同价格的增减而按比例增减的。一般说来,当合同价格增加时,承包人可从中获得额外利润;当合同价格减少时,承包人将蒙受额外损失。本款规定,当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时,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还可经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作为一种对管理费损失的补偿措施,由于具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监理人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当合同价格增减在15%范围内时,由于其影响较小,风险由双方分担,不再为此调整合同价格。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人根据其施工专长提出合理化建议,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这类变更往往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或节省工程费用,对承、发包双方均有利,经发包人批准并成功实施后,应给予承包人适当奖励。
(2)承包人受其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的限制,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要求延长工期,这类变更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即使得到了监理人批准,仍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不论是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或由监理人指示变更,均属承包人原因引起,这类变更亦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a.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b.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c.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d.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e.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对于零星的额外工作采用计日工方式结算较方便,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报了各种人工、材料扣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计日工单价,在签订协议书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价的依据。按计日工结算的变更工作可按实际使用的人工工时数、材料用量和施工机械台时数乘计日工报价单约定的单价计算。有关计日工的报价规定详见本范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7章第7.5节。
40.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本款所指的备用金指专用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39.1款变更的暂定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预列的这笔备用金,供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使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后即可动用这笔备用金,不必再为此另觅资金。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工作,并按第39.5款的规定进行支付。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本款规定使用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项目,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包括结算支付的各种计量凭证),以供监理人审核后按计日工进行支付。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承包人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规定均属承包人违约。本款归纳了可能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的七项承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提示合同双方和监理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避免问题积累造成合同履行的更大困难。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尽管发生了上款所列举的承包人违约事件,甚至已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但发包人为避免造成工程的更大损失,一般不愿意为此立即中断施工和解除合同,总是希望承包人迅速改正违约行为,继续把工程进行下去,因此,本款规定当发生承包人违约事件时,监理人应及时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定期改正以挽回损失,当然,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是处理承包人违约的第二步措施,须慎重采用,因为停工将影响工程进度,只有在继续施工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时,或施工组织杂乱,继续施工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时才采用。若违约事件仅涉及局部工程,只需停工整改违约部分的工程。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若采用第41.3款和第41.4款两种处理承包人违约的措施均无效,证明该承包人已无力按本合同要求继续承担工程施工,发包人将不得已而采取最后一步措施,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事宜作出安排。为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应尽快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本款规定的14天期限是供违约承包人撤让施工现场的期限。无论是发包人自己或者另找其他承包人接替违约承包人继续施工,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本款规定发包人可以扣留并使用违约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这仅是发包人为保护自身少受损失的一项措施。即使违约承包人已撤离工地,他仍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直至按第41.6款规定结清合同款项,并按一定的程序经发包人同意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为止。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解除合同后合同双方将进行结算,本款规定应由监理人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估价。估价的原别是:解除合同前发生的费用应按原合同规定计算;解除合同后仍应按原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善后安排,特别是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还应承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涉及的费用结算亦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a.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b.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d.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a.减去b.、c.和d.的余额,若上述b.、c.和d.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本款第(1)项中规定的“合适的时间”是指监理人为查清付款金额需要的时间。第(1)项a.中的“其他应得的金额”包括发包人可能在各项付款中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赔偿费及其他费用。第(1)项c.中的“其他应付金额”包括应扣还给发包人的工程和材料预付款金额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间应由承包人赔偿的其他费用;第(1)项d.中的“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指由于承包人违约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损失以及为了发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作而需要增加的金额。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若承包人在此之前已为实施本合同与其他人签订了任何材料、设备和服务协议,为了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把这些协议和利益通过法律程序转让给发包人。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发生边坡塌方等危及工程安全的事故时,若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抢救,此时发包人不应按承包人违约的正常程序进行处理,等待承包人改正,而应按本款规定采取紧急措施,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以减少损失。但若此类工作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42.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发包人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规定均属发包人违约。影响承包人施工工作的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是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支付合同价款。本款归纳了可能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难的4项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努力加强现场的合同管理,避免发生这些违约行为引起的索赔。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按公正公平的原则赋予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力,由于暂停施工对工程进度控制不利,只有当发包人违约已造成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时才不得已而采用。为此,当发包人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首先应及时发通知要求发包人限期改正,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按合同规定提供承包人所需的条件,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难,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当发包人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款又规定发包人逾期28天不付款时,承包人可暂停施工,赋予承包人的这种权力也是必要的。作为发包人的首要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理应不能一再拖延,但对承包人而言,除非因得不到付款而无能力继续维持施工,否则承包人亦不宜采取暂停施工的措施,而可采取临时借贷和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的办法。
若发包人的违约只涉及局部工程,只需暂停违约部分的工程。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由于发包人违约而使承包人陷入困境,承包人不得已而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后发包人仍不改正,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由于解除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可能更大,发包人亦会设法改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除非发生了第42.1款(4)项所述的发包人因法律、财务方面的原因,丧失了履约和支付能力时,承包人才可能要求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理应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因此本款规定解除合同后,承包人除了有权得到合同解除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为了履约已发生的或需要支付的费用外,还应得到退场费、合理的管理费和利润以及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承包人其他损失的合理补偿费。由于具体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由合同双方按本款规定充分协商确定,某种情况下亦可能无法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以致提交仲裁或诉讼。
43.索赔:索赔是一项公正的合同赋予合同双方的正当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应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后一种情况由于发包人有支付价款的主动权,一般无须经过繁琐的索赔程序,其遭受的损失可从定期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扣除或从履约保函中兑取,因此本合同条件只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处理程序和办法。这些规定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监理人及时解决索赔事件,防止其长期积压和集中处理,避免形成争议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其目的是要求发包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索赔因素,以尽量减少损失,并促使合同双方重视收集该索赔事件的记录和证据,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
本款还规定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计算(包括记录和证据)的索赔申请报告。在索赔申请报告中,承包人应实事求是地阐明索赔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索赔费用的额度及其计算依据。
有些索赔事件影响延续时间较长,承包人除了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定期提交中期索赔申请报告,以便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所准备,当索赔事件涉及金额较大和承包人发生困难时,有利于分阶段解决索赔。
本款第一句中的“其他有关规定”指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人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处理承包人要求索赔的程序和办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即可开始收集有关资料,建立该索赔项目的档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和核查承包人提出的记录和证据,并可向承包人提出质疑,要求承包人限期答复。监理人在处理索赔事件时首先应分清合同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然后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索赔依据,对照双方提交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作出独立的分析判断,提出初步的索赔处理意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作出决定。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可以提请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但在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付诸实施前,应暂按监理人的决定执行。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本款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是为了规范索赔程序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好索赔,但在本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索赔期限,并不影响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调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模式是推行国家近年来在建设市场管理中确定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制要求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负责现场合同管理,监理人在客观上处于第三方的地位,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处理双方的争议,但由于监理人受聘于发包人,其行为常常受制于发包人。虽然在合同条件中以专门的条款规定了监理人必须公正地履行职责,但在实际运作中,监理人的公正性常受到承包人的质疑,而削弱了监理人在处理合同争议中的权威性。为此,本合同条件吸取国际工程经验引入了合同争议的调解机制,通过一个完全独立于合同双方的专家组对合同争议的评审和调解,求得争议的公正解决。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本款规定合同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争议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应将要求进行争议调解的意见通知另一方,但不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在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争议过程中,为避免工程停顿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继续施工,发包人亦应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自己的义务。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争议调解组一般应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中2(或4)名组员可由合同双方各提1(或2)名,并征得另一方同意,争议调解组的组长可由2(或4)名组员协商推荐并征得合同双方同意,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后直接聘请。若双方未能就聘请专家达成一致,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合同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人选,并在工程开工后的84天内正式成立争议调解组,与争议调解组专家签订协议,至合同终止时解聘,这将有利于争议调解专家们掌握全过程的工程进展和合同执行情况。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本款规定了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听证会一般应在施工现场举行,以便充分听取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意见,并可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合同双方应注意保证争议调解专家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争议调解组应对评审过程和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争议调解组应定期和在必要时去现场了解情况,有利于进行公正的评审。
争议调解组提出经其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后,应认为已完成了对合同双方或任一方所提争议的调解工作,其评审意见将提供合同双方研究是否采纳,如双方同意,则应由监理人按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合同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调解意见,则不需要再由争议调解组进行复审,而由合同双方直接磋商或提交仲裁。
45.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本款所指的友好解决包括争议双方的再次协商和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由于在合同双方范围内友好解决争议比提交仲裁机构既省时、省力,又省费用,因此本款规定经争议调解组调解未果的合同争议,合同双方应再努力寻找一次机会进行友好解决。根据以往经验,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可望最终能得到友好解决。
46.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并应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均不予受理。合同双方应尽可能在签订合同前协商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书面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合同争议经协商和调解后仍不能解决时,任一方均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合同双方已有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款规定仅适用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工程风险是指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因素,这些损害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和社会因素引起的,人为因素中可能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也可能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对工程建设中的风险进行预估,由合同双方按其不同责任共同或各自进行必要的投保,是确保工程顺利建成的重要措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较长,受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影响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工程风险亦较大,为此,笫47.1款和第47.2款规定了合同双方分担风险的责任。分担风险的原则是双方各自承担自己责任范围的风险。对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自然和社会因素引起的风险则应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因为承包人很难将这些风险事先估入合同价格中,若由承包人承担这些风险,则势必增加其投标报价,当风险不发生时,反而增加工程造价,风险估计不足时,则又会造成承包人亏损,而招致工程不能顺利进行。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有两种:一是由于发包人的工作失误带来的风险,本款第(1)、(2)、(5)项所列的内容均是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这类风险理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二是由于合同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和社会因素带来的风险,如本款第(3)、(4)项所指的风险,亦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风险责任较为合理。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损失和损坏,还可能有其所属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其采购的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事故,均包括在本款第(3)项内。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的整个施工期间,负责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并承担损失和损坏的风险。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已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工程转由发包人照管,其工程风险责任亦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仍负有保修责任,并仍应承担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的责任。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本款规定的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与第42.3款和第42.4款规定的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有所不同。后者规定由于发包人违约后未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若发包人在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而前者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事
件使双方或任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由于本款所指的不可抗力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风险责任,同时这种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又属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致使双方或任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应酌情减免违约责任,所以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规定已发生的工程价款并酌情合理补偿承包人的损失,但不补偿承包人的利润损失。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a.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b.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c.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尽管第48.1款规定了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投保,但有些风险属于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之内,保险公司不予接受,此外,保险公司能接受的保险也可能出现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损失和损坏的费用。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哪一方负责补偿,本款为此作了规定。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虽然合同中已对施工安全作了规定,但仍有可能发生人员工伤事故,本款明确了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和发包人各自的责任。除本款规定外,第50.1款中还明确了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在其管辖区内的承包人人员和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发包人负责。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在划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人员工伤事故各自的赔偿责任时,可能发生争议和引起诉讼,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亦应按其各自的责任分担。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是工伤事故的多发作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款规定承包人应为其雇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款(1)项所述的工程占用土地是发包人征用后拨给承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占用该土地进行施工,若由于占用土地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本款(2)项系指承包人完全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但有时会无法避免使工地内或邻近地域的工程和房屋建筑、林木田地等遭受损失,此时,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本款(3)项系指在发包人辖区内,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进入其辖区内的承包人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亦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款系指在承包人辖区内,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进入其辖区内的发包人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本款系指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和其他非承包人人员,由于其自身过失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但如其中存在着承包人管理上局部疏漏的原因,应通过协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责赔偿。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进入工地内或在工地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从保险人处得到约定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事先很难估计,其保险金额需视工程规模、施工环境等因素参考类似工程的保险经验酌定,投保时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由承包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的投标报价办法规定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其计量与支付办法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其目的是为了核查其投保的各项保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并可作为审批支付保险专项费用的依据。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若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如保险项目增减、工程施工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调整等保险内容变化),应由承包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准和修改手续,但在通知保险公司前,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当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时,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以保证工程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损坏时,能从保险人处得到足够的赔偿,使工程仍能继续进行下去。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的任一方若违反了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当事故发生时,可能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此时,应由责任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人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本款所指的完工验收,系指承包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后,移交给发包人接收前的交工验收,并非国家或项目法人对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为了尽早发挥工程效益,不一定要等到合同中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后,再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有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尾工项目可待保修期内去完成,但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应经监理人确认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再正式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除了本款规定的完工资料外,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内还规定了各专项工程的更具体的完工验收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总是希望能尽早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也希望能尽早接管工程,发挥其效益,但有时因某些原因使工程不能及时验收和移交,因此,本款规定了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监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移交征书上应写明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此日期也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发包人未能及时验收的责任和处理办法规定在第52.7款内。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若合同中某些单位工程(如船闸、筏道、鱼道和交通道路等)已完工且可提前发挥效益时,可先进行验收并颁发单位工程移交证书,由发包人先接管该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工程尚未完工前,若发包人需提前使用其中的部分工程时,可提前对已具备使用条件的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并颁发临时移交证书。例如:当大坝工程达到某一特定高程可以满足初期发电运行时,发包人可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以满足初期发电运行的需要,并仍由承包人继续完成余下的未完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人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未全部完工的工程投入运行时,局部建筑物将承受施工期运行荷载,发包人争承包人均应特别注意建筑物的安全,因此本款强调当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进行复核,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可能是由于运行管理不当产生的,也可能是在投入运行前已隐存的,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分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负的责任,并承担修复费用。但由于工程在施工期投入运行,可能会增加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难度,即使该项缺陷和损坏原属承包人的责任,但发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助其增加施工难度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本应由发包人按第52.3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但有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责任致使验收工作不能按时进行。此时,发包人可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和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待日后再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但在颁发正式移交证书前,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对移交前的工程负责,一旦在正式移交前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仍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修复缺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若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已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而发包人由于其自身原因不予验收或验收后不接受移交,势必延长承包人在工地的留驻时间和增加照管工程的开支。为此,本款(2)项规定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开始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工程移交前,虽已经过验收,有时某些工程还未经过使用考验,并还可能有一些尾工项目尚未完成,必须通过保修期内正常使用的检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尾工项目和修补好可能出现的缺陷。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一般为一年,有些项目可以更长,需视具体工程性质和使用条件酌定。
若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验收后即可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应从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上写明的完工日算起,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工程项目可有多个不同的保修期。若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工程缺陷和损坏,但对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由谁来承担修复费用,需查验缺陷和损坏的原因和责任。一般说来,属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工艺以及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属于使用不当和其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颁发,表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工作.并已履行了保修期的保修义务,可以最终移交给发包人。为此,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前提是承包人不应遗留任何尾工项目和工程缺陷修补工作。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时,虽然合同内的各项工程已全部完成,但可能尚存在合同争议或索赔事项尚未清理完毕以及财务账目尚未结清,或合同双方对最终的结清单还可能存有不同意见等,因此本款规定,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承担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圆满完成完工清场工作是承包人进行文明施工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说来,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的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以便于发包人使用已完成的工程,但有时为了能使工程尽早投入使用,或为了在保修期内尚需使用部分临时工程和施工设备,经发包人同意后也可留下部分清场工作在保修期满前完成。若发包人需要接收部分临时工程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作补充规定,并说明按收的条件。
54.2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工程完工并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部分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和使用的施工设备及临时工程外,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应迅速撤离工地,改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工程。承包人人员全部撤离时,应已按第54.1款的规定完成全部完工清场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应依法纳税。承包人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交纳的税金,一般均要求承包人将税金分摊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目内,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按第37条规定,当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时,税金亦在调价时随之增减。此外,按第38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与本合同有关税种或税率变更时,合同价格亦应进行调整。
56.严禁贿赂: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在工程招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其后果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将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因此,本款规定严禁本合同有关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旦发现,合同双方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后果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57.化石和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在施工场地发掘的化石和文物均属国家财产,本条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一旦发现此类物品,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做好保护工作,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负责与当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处理办法。若由此涉及本合同需增加费用和造成工期延误,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补偿办法。
58.专利技术
58.1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58.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8.3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合同实施中需要采用专利技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本条分列三种情况划清了合同双方对采用专利技术应承担的责任。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他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承包人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及其配备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情况,可以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报请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决定是否采用。若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降低了合同价格,发包人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也可在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协商制订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和奖励办法。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按照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惯例,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派代表前往指定的地点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均应完成合同文件和有关的准备工作,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聿后,合同即生效。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若在合同生效前还需通过其他的程序和办理必要的批准或签证手续,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时,虽然合同中的各项工程已全部完成分最终移交给发包人,但尚遗留财务结清等尚未履行完的部分义务,合同还不能终止,需待遗留的问题都解决后,合同自然终止。
附件
附件一: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_________(填入发包人名称)。
(4)监理人是_________(填入监理人名称)。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 _________(填入工程名称);
② _________。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 (填入工程名称);
② _________。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示例,供参考)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用工地范围和时限见_________(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时,本款可作如下修改: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_________(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_____%;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_________%。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2)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 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 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 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_______%时作出变更决定;
④ _________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_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__。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_________。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 工程名称及地点_________;
② 工程主要特性_________;
③ 合同价格_________;
④ 工程完成年月_________;
⑤ 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_________;
⑥ 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_________。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
│ │ │ │ │ │ │ │ │ │
└──┴──┴──┴──┴──┴──┴────┴──────┴──┘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_______天。
14.3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
14.3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参考格式)
┌───┬─────────┬───┬───┬───────┬───┐
│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 数量 │ 供货厂家名称 │ 备注 │
├───┼─────────┼───┼───┼───────┼───┤
│ │ │ │ │ │ │
└───┴─────────┴───┴───┴───────┴───┘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给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协议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
│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出租地点│每台租赁价格(填入计价单位)│
├────┼─────┼────┼──┼────┼─────────────┤
│ │ │ │ │ │ │
└────┴─────┴────┴──┴────┴─────────────┘
注:设备善栏内应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时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_________
┌─┬─┬────┬────┬─────┬─────┬──┬────┐
│年│月│工程和材│完成工作│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其他│应得付款│
│ │ │料预付款│量付款 │ │ │ │ │
├─┼─┼────┼────┼─────┼─────┼──┼────┤
│ │ │ │ │ │ │ │ │
└─┴─┴────┴────┴─────┴─────┴──┴────┘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
│ │ │ │
└───┴───────┴───────┘
20.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
├───┼───────┼───────┼─────────────┤
│ │ │ │ │
└───┴───────┴───────┴─────────────┘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_________%。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提前完工奖金(元/天) │
├───┼───────┼───────┼────────────┤
│ │ │ │ │
└───┴───────┴───────┴────────────┘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3)若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就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___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_________%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_______%。
(4)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_________%”和“合同价格的_________%”。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本款(1)项中所指的“主要材料”为:
① _________(填入主要材料名称)
② _________
③ _________
33.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1)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___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_________%”。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_________(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_____%”。
39.3 变更指示
(4)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47.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2)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_________(根据工程具体投保情况填写)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_________”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_________”。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_________”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_________”。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_________年。
53.4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他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_________“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61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62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增加下条:
62.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附件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被邀请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你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请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进行投标。
招标文件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每天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法定休息日除外)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出售。整套文件的售价为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元,若需邮寄,另加邮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投标时应附交本合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函。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收件单位名称和地址),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接受,未按规定附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合同工程招标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确认已收到本函。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被邀请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_________(本招标工程所属的建设项目名称)已由_________(项目批准机关名称)以_________(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兴建,项目业主为_________,建设资金来自_________(出资单位名称),本招标工程发包人为_________,现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特邀请你单位投标。
本招标工程的概况如下:_________(说明工程位置、主要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主要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等)。
招标文件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每天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法定休息日除外),在_________(出售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出售。整套文件的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若需邮寄,另加邮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投标时应附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函。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_________(收件单位名称和地址),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接受,未按规定附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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