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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承包合同中的相邻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4:03

地承包合同中的相邻权纠纷应如何处理双木村村民孙某诉王某承包土地相邻纠纷案 -------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相邻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 案情 ] 原告:

双木村村民孙某诉王某承包土地相邻纠纷案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相邻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孙有善,某县双木村村民。

被告:王老五,某县双木村村民。

王老五与孙有善均是某县双木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村民。1993年村里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两家所包土地相邻。孙家四口人共承包4.4亩土地,王老五一人承包1.1亩。两家土地在一块400多亩的大田中间,耕地南邻公路,北接一条用于灌溉的河。由于耕地是按条状划分的,所以,承包者的地都是南到公路,北至河岸。王老五因只有1.1亩地,所以,地的形状又长又窄,不到两米宽,机械化工具根本无法使用。为此,王老五找到孙有善,要求换一块地。王家在两家地邻河一头划出1.1亩,剩余的归孙家。孙答应后,两人共同到村委会说明情况,并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

然而,问题接着还是出现了。王老五后承包的这块地,因三面是别人的,一面是河,进出无路。所以,他只能跟着孙家干活,否则就要出问题,比如孙家耕完地后,王老五去耕自己的地,就要开拖拉机从孙家地上压过。使孙家得重新耕一次。而庄稼长出来后,由于王老五经常行走,使孙家有一垄地庄稼受到严重破坏。为此,孙有善几次找王老五,让他注意,时间长了,两家便因此伤了和气,以至于孙有善不让王老五再通过自己的土地。王老五十分气愤,当孙家用河水浇地时,王老五便不让孙家使用自己的垄沟浇地。实际两家浇地用同一垄沟,但该垄沟必须通过王老五的土地。由于王老五不相让,孙有善找到村委会解决,没有结果。便让其子写了诉状告到县人民法院。

[审判]

县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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