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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5:25

  案情简介:商海公司与大世纪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商海商厦”建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商海公司负责办理有关联合开发建设的一切有关文件及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负责投入开发建设资金1775500元。大世纪公司负责剩余开发建设资金的全部投入及施工技术;大世纪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均以商海公司的名义进行。2004年5月,经义名公司介绍,亦天装饰装修公司进入商海商厦工地现场,同年6月8日,商海公司在亦天装饰装修公司的形式报告上盖章,亦天装饰装修公司正式投入施工。但商海公司未与亦天装饰装修公司签订承包施工合同。因大世纪公司负责商海商厦施工,其通过义名公司给亦天装饰装修公司拨付工程款共计1600万元。后未继续拨款。亦天装饰装修公司正式投入施工。但商海公司未与亦天装饰装修公司签订承包施工合同。因大世纪公司负责商海商厦施工,其通过义名公司给亦天装饰装修公司垫付部分工程款(含全部装修费用,共计175000元)。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亦天装饰装修公司向大世纪公司索要所欠工程款项,但大世纪公司以双方没有合同为由拒付。亦天装饰装修公司于2004年11月1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亦天装饰装修公司与商海公司虽未签订施工合同,但实际已为其施工,且大世纪公司给亦天公司装饰装修公司拨付工程款,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世纪公司中途停拨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应对此承担责任,亦天装饰装修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应支持,商海公司为开发建设单位,一切经济活动均以商海公司的名义进行,其应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责任,大世纪公司与商海公司系联建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大世纪公司提出与亦天装饰装修公司无法律关系的理由,无据认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商海公司偿还亦天装饰装修公司建筑工程款人民币175000元整。2、赔偿利息按同期、同行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大世纪公司对一、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大世纪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省高院上诉称:其与亦天装饰装修公司无法律关系;一审判决支持亦天装饰装修公司的两个证据,即开工报告、付款凭证与事实不符合;判决商海公司赔偿亦天装饰装修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由其承担连带责任不当。被上诉人亦天装饰装修公司,商海公司未答辩。

  

  省高法院审理认为:大世纪公司与商海公司系联合开发关系,其所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均以商海公司的名义对外。亦天装饰装修公司与商海公司虽未签订承包施工合同,但实际已为其施工。施工期间,商海公司和大世纪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且大世纪公司给亦天装饰装修公司要求拨付了工程款,事实上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亦天装饰装修关系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主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大世纪公司承担。

  精典解析:本案所涉及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本案业主是商海公司和大世纪公司的联营体,承包方是亦天装饰装修公司。最令人吃惊的是:上百万元的工程竟连合同都不签,足见我国建筑行业的不规范。例如《建筑法》第15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些法律法规无一例外地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要签订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为依据,各方势必在履约中为各种问题争吵不休,既影响施工进度,又容易引发耗时费钱的诉讼。这是从事建筑业的管理人员应当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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