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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5:26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2992号

  原告罗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城郊供销合作社鑫达商店业务员,现住所,阿城市祥泰小区*号楼**号。

  被告胡某,男,51岁,满族,哈尔滨市B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某分公司经理,现住所,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B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哈阿公路零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市B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胡某,经理。

  原告罗某诉被告胡某、被告哈尔滨B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及其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04年11月12日以被告同意与原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0元,由原告负担545.00元。

  审 判 员 宋国强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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