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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企业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0]132号)、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是指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人包三种序列企业的资质评审。
第三条 申报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向当地资质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如实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附件证明材料。
第四条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苏部属企事业单位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原则上应向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综合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进行相关资质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
第六条 省交通、水利、信息、电力等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的资质申报工作。
第二章 初审程序及时限
第七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资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受理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集中报送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
第八条 省有关厅、局系统的地方企业申请资质,除需其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外,还须会同当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地方企业凡申请交通、水利、信息、电力、发航等有关专业的,由省建管局受理后送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条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初审,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时限
第十一条 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负责受理全省各级资质管理部门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并负责组织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评审委员会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由省建管局审核后上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凡申请上列等级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程序上报《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和提出考核意见,报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审议,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建设部批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专业承包序列二级企业资质由省建管局负责审批发证。每年审批二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和11月份。
凡申请上列等级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上报《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和提出考核意见,报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审议,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局分管领导签批发证。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专业承包序列三级、劳务分包序列一、二级企业资质以及预制构件、预拌砼生产企业资质由省辖市资质管理部门和省有关厅、局资质管理部门审批,省建管局根据各部门审批的结果予以发证。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中的特殊专业(如建筑幕墙、燃气、爆破等)施工资质的企业,省建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期间暂停资质审批。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采取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制度。公示选择在建筑管理行业杂志、刊物上发布,也可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如未收到不同意见,则视为认同;公告选择在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性报纸上发布。
第十八条 省建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受理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材料在60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公示15天后办理具体发证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申报一级资质增项的,按照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和有关程序填报增项表和准备附件材料,由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组织有关资质评审委员进行考核,经省建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增项的,按照二级资质申报程序,由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组织审查和考核,报省建管局分管领导批准;建筑业企业申报三级资质增项的,按照三级资质审批程序,由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定为暂定级的企业,暂定期满,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各级资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省建管局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特级、一级资质企业转正报建设部批准;二级资质企业转正由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分管处长批准;三级资质企业转正由省辖市和省有关厅、局资质管理部门批准,具体手续由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变更,由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经办人员直接办理,其中特级、一级企业(除劳务分包类)名称变更报建设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培训、咨询等工作由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负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未按照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报资质的,省建管局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资质中,采取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者有关资料的,一经发现,已批资质予以降级、直至吊销,并在一年之内不得申请资质或申请升级。
第二十六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据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建建(1996)455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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