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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结算概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2:36
1.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
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以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中的约定为准。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价款结算办法的这一原则,确定具体的数额和拨付时间。
2.预付款的拨付及违约责任
业主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拨付约定金额的预付款。否则,按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处理。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商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商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中预付款的拨付及违约责任,与上述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价款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该以价款结算办法为准。
3.预付款的扣回
双方应该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中约定预付款的扣回时间、比例。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其他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业主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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