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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執行公共工程預付款規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2:33

  98年2月17日經提高雄市政府第133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規定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台八十八工企字第八八○二八八三號函辦理。

  二、工程決標價低於開標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不予辦理工程預付款。

  三、承攬廠商得於得標簽約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工程預付款,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四、契約預付款占契約價金總額之成數,由採購機關於年度預算範圍內自行決定,並應於招標時載明於招標文件。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預付款額度不得逾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五、工程預付款依下列方式辦理撥付:

  (一)第一次於承攬廠商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一個月內撥付預付款之百分之五十。

  (二)餘額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十五時撥付。

  (三)工程之預付款若涉及中央補助,有關工程預付款之撥付配合中央補助撥付款項之進度辦理之。

  六、工程預付款之扣回方式自估驗金額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起至百分之八十止,併隨估驗計價逐期依計價比例扣回。

  七、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承攬廠商應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同額擔保。

  (一)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

  (二)保付支票。

  (三)無記名政府公債。

  (四)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

  (五)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六)銀行之連帶書面保證。

  (七)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八)郵局匯票。

  前項擔保之退還及退還方式,由採購機關自下列各款規定中,擇一辦理,並應於招標時,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二)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三)預付款還款保證,依預付款已扣回金額遞減。

  (四)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五)預付款完全扣回後始能解除保證責任,無息發還。

  八、工程解除或終止契約或未依規定專款專用於該工程,承攬廠商應繳回已撥付之預付款,如未依規定繳回者,應由第七點所提供之同額擔保中扣回。

  九、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十、本府採行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及捷運工程局辦理工程之預付款,其辦法授權採購機關依規定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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