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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7:55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近日发出通知(番建发[2006]3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番禺区建设局明确,为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资金落实,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要求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要求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番禺区建设局要求,严格按照广州市建委《关于规范延长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6]193号)的要求办理三类施工许可的延期。 {TodayHot}

  ——领取施工许可证三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以及管理措施等。若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则应在取得上述两站同意后,再到区建设局建工科审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到区建设局建工科核验施工许可证。 {HotTag}

  ——工程已经开工,但因故在原竣工期限内不能完工的项目,应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补签相应合同,且经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延期后到区建设局建工科办理延期手续。合同竣工日期的延长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遗失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单位携遗失声明和书面申请到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办理补发证手续。经核实后,番禺区建设局将重新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新证的备注栏注明补发日期及补发字样。

  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须到番禺区建设局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建设规模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建设局建工科确认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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