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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
许可证》变更、补发、重新申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发、重新申领,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补发和重新申领的决定。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旧证废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的须重新按施工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情况,发证机关可在原证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 变更、补发及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由建设单位授权办理,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长沙市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发及重新申领申请表》。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
第五条 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第六条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方可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三)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四)变更后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后,方可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第九条 监理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
(三)确定变更后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符合非招标条件的免);
(四)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人员的监理证书和身份证;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表;
(六)质监、安监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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