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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工程造价纠纷,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本文找法网小编以典型案例为您介绍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业务主管部门是依法负有对日常商业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之责,他们比较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比较全面的掌握情况,由其出面调解,既容易做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正确运用法规,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决方案。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运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方式,给纠纷双方以必要的帮助、照顾和支持。
如果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赖的第三者(个人或团体)出面调解。由第三者进行调解,有较高的灵活性、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比较超脱和公正,不致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偏袒一方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调解专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耐心细致说服双方,以自己专业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而达成和解。
[案例01]:某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中将铝合金门窗作为材料暂定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以此为基础计取了相关措施费和规费,形成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还约定铝合金门窗工程部分收取2%的总承包服务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业主、监理、审计等部门共同招标询价,对该门窗工程进行共同招标询价,由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单价为总费用单价,含所有费用。在工程结算中,业主认为应扣除原合同总价中铝合金门窗暂定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再以分包合同中的价格计取税后独立费。施工企业认为应以分包合同的价格做材料价差处理,并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因此形成造价纠纷。
纠纷调解:
本工程造价纠纷的分歧在于没有厘清铝合金分包工程的性质。 业主的问题在于,在招投标时如确定要将铝合金门窗自行分包,此费用应放在其他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并在工程结算时做价差处理即可;此外业主原意为铝合金门窗单独分包,但却由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分包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因此彻底改变了铝合金门窗工程的费用性质。
施工企业的问题在于,在合同价款中已经计取了暂定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并以此为基础计取了相应的措施费和税金等,而在分包合同中有约定有关各方共同招标的工程价格包含所有费用。所以易产生重复计取的费用的错觉。
本工程纠纷调解应首先确定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的性质。根据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条文来看,铝合金门窗应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其费用计算的方式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格保持口径一致,即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暂估单价的计价方式,即作价差处理,用约定的实际价格减去合同中的暂定价格,并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
所以纠纷调解内容应为:
1、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包括以暂定价格为基础计算的措施费、规费等在合同约定条件下不应调整。
2、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单独分包的工程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缴纳2%的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但本工程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价格中包含的费用有部分属于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水电、脚手架等费用,因此总包单位无理由计取总承包管理服务费。
3、在计取铝合金门窗费用价差时,应由业主及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价格基础上就其组成内容进一步界定以及合理拆分,分为分部分项部分和专业措施费等费用,并用前者计取总价合同中的差价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和措施费等。后者另行计算并计取规费和税金。。
[案例02]:某发包人自行分包电梯安装工程,与总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按电梯安装工程专业分包造价的2%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在工程结算时,总承包人认为其计算基数应按电梯费用在内,而审计方认为其计算基础应扣除设备费用。
纠纷调解:“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并且只有业主专项分包的工程才可以计取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的计算基数并不含设备费。根据《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的规定,电梯属于设备,其费用不应含在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中。
[案例03]:某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泵送并且为甲供,发包人认为在退还甲供材时处商品混凝土费用外还应扣除泵管摊销费及砼输送机械台班费用以及所发生的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等,因此产生纠纷。
纠纷调解:
商品砼由业主供应,若其价格中已包含泵送费,则相应商品砼定额子目中的泵管摊销费及砼输送机械台班费用不能重复计算。而虽然商品混凝土虽然属于甲供,但还是需要施工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配合管理,而且定额中相关的费率都是在完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基础上进行测算的,所以商品砼定额子目中泵管摊销费及砼输送机械台班费用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后,扣还甲供材料时应只扣除泵管摊销费及砼输送机械台班费本身,不扣除因此计取的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等。
[案例04]:某工程为框剪结构,根据国家定额工期计算工期时,对于套用框架结构还是全现浇结构产生争议。
纠纷调解:根据国家工期定额的规定,全现浇结构与现浇框架结构是有所区别的,其中全现浇结构在设计中始终称为全现浇剪力墙结构,为了区别于框架结构中的剪力墙,工期定额从施工角度称之为全现浇结构。此结构的构造特点是承重墙和楼板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并包括电梯筒壁,广泛应用于高层住宅和宾馆、饭店,与框架结构结构相比有明显的区别。框架结构分为柱、板框架系统;柱、梁、板框架系统;剪力墙框架系统。由柱、纵梁、横梁组成的框架来支承屋顶与楼板荷载的结构,称为框架结构。剪力墙框架结构,除有柱、梁以外,某些部位还设置了纵、横剪力墙。该工程从设计图纸上看为柱、梁结构承受屋顶与楼板荷载,只有部分位置设置砼墙,因此在套用工期定额时应套用现浇框架结构而不是全现浇结构。
[案例05]:某教学楼加固工程包钢注胶工程中因定额套用及注浆用量引起造价纠纷:
纠纷调解:构件包钢加固工程应套用《江苏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表》中“构件包钢加固”相关定额子目,外包钢根据设计图纸分别按图示尺寸以重量计算,型钢和钢板为多边形的按矩形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肢、切边和切角的重量。
包钢注胶按钢与砼接触面积计算,其注浆量因受钢材大小和原结构表面平整度的制约,实际情况与定额含量出入往往较大,所以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以调整计算,一般应以现场签证为准。
[案例06]:某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了临时消防设施,业主认为其费用应包含在临时设施费中,不应重复计取。施工方认为应按有关规定另行计取其费用。
纠纷调解:临时消防设施费属于措施项目费,按规定应在现场的主要位置及重要材料堆放场地配置消防器材,挂设消防标志,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对易燃、易爆品的场地、仓库门口及周边设灭火器材和灭火沙箱,此部分费用应包含在临时设施费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之内,不应另行计取。而在高空构筑物的外围结构处应设置消防通道,以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以及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临时消防水池,消防泵等临时消防系统应根据合同约定并在发包方确认施工方案后予以实施,并在措施项目费中另行予以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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