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的原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00:03

  发生质量保修事件时,妥善处理保修问题是避免引发质量保修纠纷的保证。因此,遵从合理的质量保修原则,是成功处理质量保修的前提。质量保修应遵从以下原则:

  1、及时性原则

  对于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时间要求,制式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款第一条明确规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质量通病引发的质量保修义务履行期限为7天,但对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必须立即履行。国家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充分考虑了履行义务方响应保修事宜所必须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平常理的。但是,在实际工程实践中,保修方即使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也常常会引起业主的反感,甚至进一步引发保修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保修不及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所致。因此,在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时,宜快不宜迟,宜早不宜晚,最好是在收到保修通知的当天就赶赴现场,落实保修前期工作。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一方面可以避免保修责任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业主的好感,从而避免保修事件的升级。

  2、客观公正原则

  通常情况下,被保修方大多是非业内人士,但作为保修方均是业内人士,因此,保修方在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履行保修义务时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不要把本属于施工质量原因分析成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来委托责任,逃避保修义务。这样不仅不利于质量保修义务的及时履行,同时也容易引发质量保修纠纷,最终的结果是得不偿失,赔了夫人又折兵。

  3、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存在过错的一方积极主动的承担对方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在具体工程实践中,保修事件的产生大多都是由于保修方施工不当造成的。因此,在处理此类保修事件时,保修方应主动承担由于自己的过错对业主造成的合理损失,坚决避免只履行保修义务而刻意回避赔偿事宜。但前提条件是要确认自己的过错行为确实给业主造成了损失,而不是由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对于由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保修,保修方应诚恳的说明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明确保修的责任方,而不能采取一看与己无关,转身走人的草率处理行为。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仅体现的是处理质量保修事宜的责任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4、验收确认原则

  保修方在履行完保修义务后,应会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业主对保修结果进行验收,并各方签字确认验收结果。验收确认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确认保修结果是否合格,二是为后序涉纠保存证据。

  5、事后回访原则

  保修结果验收确认后,并不意味着保修义务的终结,只有在完成事后回访,业主满意后,才可以说此次保修圆满结束。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来说,坚持事后回访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事后回访反映了施工企业对待质量保修的重视度,同时也能感染业主,对企业的服务举措产生好评,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通过事后回访,可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业主对工程的使用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质量问题,并主动采取处理措施。这样既避免了不必要的投诉,同时也可以减少保修纠纷的产生。因此,坚持事后回访对企业和业主来说是一个双赢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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