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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真假工程承包合同相差竟高达500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6:56

  日前,屯昌法院审结一宗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项消防工程施工项目,却出现两份不同的施工合同,二者工程包干价相差高达500万元。经审理查明后,因原告举证不力,屯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18日,原告海南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某不动产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某国际社区一期项目提供消防工程施工,工程价款实行包干价,总共为6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被告于2011年3月23日及8月31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和30万元的工程材料款和进度款。竣工后于2011年12月26日通过验收备案。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一份双方于2010年8月21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合同约定的工程包干价为581.5万元,其他约定内容不变,原告认为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将工程包干价从60万元变更为581.5万元,且被告支付的80万元是其他项目的款项,不是该工程的款项,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 581.5万元未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1.5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则认为工程包干价为60万元,且全部付清,并为原告支付了 20万元的税款。

  经法庭质证,发现原告立案时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与在庭审中提供的合同原件不一致,且有修改的痕迹。另外,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概(预)算书只有原告的盖章,而没有被告的盖章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海南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美某不动产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庭审中提交的合同与立案时提交的合同明显不一致,并有修改的痕迹,提交的消防工程概(预)算书只有原告的一方盖章确认。法院认为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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