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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不得歧视国内单位
为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
答:大型公共建筑是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是体现城市风格和时代特征的重要载体,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日益增多,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增强了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但当前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不顾国情和财力,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一些建筑片面追求外形,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忽视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等。产生这些问题既有思想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决策机制不健全的原因,还有政策法规和标准执行方面的原因。由于大型公共建筑的体量较大,投资较多,技术要求较高,一旦决策失误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以对历史、对城市、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和管理。
问:《意见》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了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弘扬历史文化,反映时代特征,鼓励自主创新。要确保建筑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注重投资效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针对目前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意见》主要围绕大型公共建筑要不要建、以什么标准建、建成什么样、如何建等问题展开,从建设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项目决策、造价控制、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招标与评审、建设实施方式改革、建筑节能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问:如何加强对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与评审程序的规范?
答:确定建筑设计方案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方案确定之后,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技术风险,以及建成后的运行成本等方面也就基本确定了。因此,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增强评审与决策透明度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关键措施。为实现建筑方案的“阳光评审”,《意见》提出:一要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布局和设计的规划管理,做好城市设计,并作为建筑方案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二要鼓励建筑设计方案国内招标,避免盲目搞国际招标。三要细化方案评审办法,进一步明确方案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四要明确方案设计的评选重点,既要考虑建筑使用功能等建筑内涵,又要考虑建筑外观与传统文化及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防止单纯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五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方案评审专家应由城市规划、建筑、结构、机电设备、施工及建筑经济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评委名单和评委意见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方案评审的透明度。对于政府投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应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听取公众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六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项目业主责任,当建设单位采用经专家评审否定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向主管部门和专家委员会说明理由。七要加强方案评选后的监督管理,如果中标的设计方案在初步设计时不能满足控制概算的需要,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重新选定设计方案。
问:鼓励建筑设计方案国内招标,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改革开放以来,国(境)外设计单位参与了我国大量建筑项目的设计与建设,为我国工程建设带来了新的设计理念和技术,对提高我国建筑设计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大型公共建筑特别是一些标志性建筑的设计方案的招标中,热衷于搞国际招标,对国内设计单位进行限制,甚至非国(境)外方案不取。在设计取费上,采取不同的标准,国(境)内外设计单位差异非常大。这些做法造成了对国内设计单位的不公正待遇,不利于国内设计人才的成长和设计水平的提高。同时,一些国(境)外建筑设计脱离中国国情,片面追求“新、奇、特”,导致建造和运行费用过高,甚至还存在技术风险,给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意见》提出鼓励建筑设计方案国内招标,旨在扭转目前存在的盲目搞国际招标的趋势,给予国(境)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实际上并不排斥国(境)外设计单位继续参与我国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和竞争。今后组织国际招标的,必须执行我国的市场准入及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给予国(境)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
问:在降低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目前,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高的问题比较突出。据抽样调查,我国大型公共建筑面积占城镇建筑面积比例不到4%,但消耗的电量却占20%以上。因此,强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我们将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内容,遏制高能耗建筑的建设。同时,加大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力度,实行强制性能耗检测并对其能耗指标进行标识,确保新建建筑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二是加强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建立节能运行管理制度、能耗统计制度、能效审计和披露制度。重点开展部分试点省(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效测评,今年底前将公布测评结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超定额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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