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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私下买卖纠纷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28 13:01:23

  时下,价格低、地段好、配套佳的农民安居房吸引了不少买房人的目光。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安居房不允许在公开市场流转,禁止买卖。部分购买农民安居房的人不仅无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美梦,反而后患无穷,自找麻烦。近日,南长区法院就审理了几起农民安居房私下交易引发的诉讼。

  

  新手买房注意事项

  关于购房合同的常见疑问

  商品房购房合同范本一

  无法办理产权,白折腾一场

  2005年5月,陈学强(化名)与南长区扬名镇某村委签订了拆迁协议书,约定陈学强将房屋出让给村委予以拆迁重建,村委给予他安置三套房屋。次年6月,在中介的牵线搭桥下,陈学强与龚辉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陈学强以46.48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龚辉。

  但拖了一年多,陈学强都无法领取相关权属凭证,龚辉不能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只好向南长法院申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学强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后经法院调解,龚辉拿回了购房款,但白折腾了一场。

  兄弟姐妹“搅和”,交易险豁豁

  陈阿娣育有4个女儿,名下拥有南长区扬名镇一处房产,2005年12月,陈阿娣与无锡市一家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拆迁公司拆除陈阿娣的房屋后,安置其四套房屋,双方对其余拆迁补偿及超面积贴费亦作了约定。陈阿娣三个女儿都远嫁外地,她一直跟随小女儿张

  金莲生活,2008年11月,陈阿娣过世。随后张金莲将闲置的一套农民安居房出售给第三人沈骁芸。

  三个姐姐相继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法院主张要参与继承三套房屋,并要求对张金莲出售的房屋价格进行核实分割。业内人士分析,假如陈家姐妹认为房价卖低了,还能申请认定买卖无效,买房人的权益根本不能得到保障。

  私下交易,纠纷隐患多

  被拆迁安置后,有些农民拿到了两套以上的安置房,除自住之外或租或卖,形成了较大的卖方市场。由于农民安置房价格通常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而且私下交易规避了正规交易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少人出于侥幸心理选择私下买卖农民安置房,形成了买方市场。

  法官提醒,目前国家政策对农民安置房上市交易作了严格限制,除少数房屋在满足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外,绝大多数农民安置房是无法上市交易的,农民也就不可能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只能选择私下交易。但私下交易潜藏着很多诉讼纠纷隐患,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假如今后房屋价值大幅波动,买方或卖方反悔的几率很大,极易引发纠纷。(莫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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