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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拆迁人好处费 获刑11年
利用掌管拆迁大权,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拆迁人的好处费,近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收受企业好处费3万元
2008年年初,蔡某(涉诈骗罪、行贿罪已被判刑)找到厦门宏安源公司负责人郭某,谎称其可以帮忙承揽漳州市原龙机厂片区的拆迁工程。郭某便联系梁某要求梁投资该拆迁项目。
2008年年初,蔡某明知漳州市房地产公司不具有拆迁资质,为达到骗取郭某和梁某“好处费”目的,找到时任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的杨某,要求其利用职便说服时任漳州市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的蔡某松,帮忙伪造一份《厂房拆除协议书》。
2008年4月1日,蔡某松以漳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厦门宏安源公司签订《厂房拆除协议书》,并将合同落款时间提前到2003年8月28日。合同签订后,梁某即通过厦门宏安源公司将人民币180万元的好处费交给蔡某,蔡某为了感谢杨某的帮忙,送给杨某人民币3万元。
多次收受下属单位钱财
另外,在2003年8月至2006年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监督管理原龙机厂片区拆迁工作的时候,将其与妻子、女儿到云南等地旅游的费用票据拿到市房地产公司冲销之前所借的人民币1万元。在负责监督管理江滨路地段的市直公房和市直企业厂房拆迁工作的时候,以借款形式收受漳政拆迁公司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在负责监督管理漳政拆迁公司拆迁工作的时候,收受该公司送予的面值共计人民币3.8万元的购物卡;在负责监督管理漳政拆迁公司拆迁工作的时候,以领取加班费补贴的名义从该公司领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700元;在负责监督管理漳政拆迁公司拆迁工作的时候,以报销发票的方式收受市房地产公司和漳政拆迁公司给予的共计人民币4.025万元的款项。
涉案总金额达15万元
因涉嫌犯受贿罪杨某于2013年8月5日被芗城区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送予的钱财,数额为人民币15.3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退还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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