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论文
涨不够的房价打不完的官司
秦淮区今年房产官司同比增长72%
今年的南京楼市,尤其是下半年,可以用热火朝天来形容,随着成交量的增长,房产纠纷案件也成正比激增。从今年1月到11月,秦淮区法院受理相关案件26件,较去年同期上涨了72%。记者做了一番统计,涉及到买卖双方和房产中介的纠纷,占这26件里的一半。
浑水摸鱼型
没产权的房子也敢卖
曹江海家有一套闲置的住房,是曹江海父亲的名字,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今年下半年楼市火热,房价高涨,曹江海便盯上了父亲的这套房。曹江海懂点法律知识,他知道,如果对这套没有产权的房子进行买卖,肯定会产生交易纠纷。但是一想到钱,他也管不了那么多了。
2009年8月,曹江海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称自己家里有一套住房想出售,但这套住房登记在父亲名下,问中介能不能卖?中介工作人员热情地表示,房子当然可以卖,现在行情这么好,这时候卖绝对赚钱,只是到时候需要他的父亲在场,或者想办法将这套房子过到曹江海的名下。
曹江海说,他后来把自己最担心的情况告诉了中介,这套房子没有产权证,只有居住权。中介一口保证:“没问题,可以买卖!但只有居住权,房价要稍微低一些才好卖。”
中介十分积极,频繁带人前来看房,很快联系好了买主郑先生。郑先生见房价比一般的房子要稍微便宜一点,心仪不已。而曹江海和中介为了能让房子尽快脱手,都向郑先生表示,这个房子可以办到产权证。双方在中介签署了协议,郑先生当场交了5000元定金,房子很快成交。
到了11月份,这套房子还是迟迟办不了产权证,无法进行过户,买主郑先生着急了,找到曹江海,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并称因为曹江海的拖延,这几个月南京房价飙升,自己无形中损失了好几万。曹江海连呼冤枉,自己也是被中介欺骗了,中介说产权证可以办下来。协商无果,郑先生将曹江海父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一万元损失。
经法院调解,除返还郑先生先前支付的5000元定金外,曹江海另外赔偿郑先生8000元。曹江海表示,自己是受害者,被中介骗了。但中介承诺办产权证的事只是口头上说的,没有证据无法告中介,只能怪自己财迷心窍。
冲动买房型
定金没了,中介费还得掏
跟很多买房者一样,看到房价高涨,市民王强斌也急了,加入了买房大军。他经过南京某房产经济公司的介绍,没多久就与卖房者林进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由王强斌购买林进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的一处房屋。但是,房子买下来后,王强斌又后悔了,中介一看情况不对,立即将他告上法院,索要一万元中介费。
对此,王强斌认为很委屈,因为他觉得自己都已经不要原来的两万元定金了,中介还问他要钱,也太黑了。“当初看这套房子的时候我就去过两回,看得也不仔细,中介公司老是说房子可以买,我本来也拿不定主意,第一次看完房子没几天,中介公司的小陈打电话给我,说有个人愿意比我多出2万元买那套房子,让我赶紧过去,我去了后,小陈就催促我赶快定下来,说现在房子火得很,好房子留不住,不是看在跟我熟悉,不会把这么好的房子硬给我留着。当时我觉得他们很真诚,就头脑发昏签了合同,还付了两万块定金。”王强斌说。
事后,他觉得自己太匆忙了,越想越后悔,家人也埋怨他这么大的事也不和家里商量,为此一家子爆发过多次争吵。后来王强斌决定不买这套房子,另外再看房子,还是在这家中介看,但中介根本不同意,说这是两回事,这套房子的中介费必须得付。他认为,最终自己也没买成房子,顶多两万块定金不要了,怎么中介还要一万块中介费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基于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原、被告以及林进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违约未能履行完毕,原告并无过错,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中介佣金。判处被告王强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介佣金10000元。
合伙跳单型
抛开中介签合同成被告
买房人和甲中介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并通过该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但是,不久后,买房人却和卖房人通过乙中介签署了合同。甲中介得知后,将买房人蔡某告上法院,要求买房人按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共计45000元。
2009年,蔡某委托甲中介代理购买房屋并在中介提供的《客户买房委托书》上签名,约定:“通过甲中介成交后,签订买卖中介合同时,支付房屋总价的1.2%给甲中介作为代理费。如有任何规避行为,本人愿按总房款2%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后来甲中介通过网络得知秦淮区某处房屋出售信息,并将它介绍给蔡某,但蔡某却与乙中介签署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通过乙中介与卖房人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对此,甲中介认为蔡某与卖房人在通过自己接触后,又相约通过乙中介签订合同,这一“跳单”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客户买房委托书》请求判令蔡某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共计45000元,除相关协议外,另外提供了蔡某与其工作人员通话的录音证据证明:被告是因为中介费的原因而选择收费低的乙中介与房主交易。
蔡某及其代理人表示,房主并没有委托原告售房,所以他们最终是通过乙中介与房主进行房产交易的,原告提供的《客户买房委托书》中的有关条款为格式条款,是强制性约定,应当无效。
法院认为,在房屋中介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不仅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还应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系通过网络获悉案涉房产的出售信息,事先并未取得这套房屋的中介权,也未获得房主对其中介权的追认,最终也未通过自己促成被告与房主的房产交易。此外,《客户买房委托书》是原告提供的合同,其中约定“只要看房人经由原告介绍实地看房后,看房人与房主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视为原告居间的结果,就需要向其支付中介费”,该条款导致原告和看房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两句】
秦淮区法院法官表示,广大房屋买卖参与人包括中介公司,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房产买卖因为涉及金额较大,一旦发生纠纷,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官司缠身,甚至担负赔偿责任。签署相关合同前慎重考虑,仔细阅读协议约定的事项,对自身不利的条款要求对方给予详细解释并写入合同;对口头承诺尽量用书面形式固定,一旦发生纠纷己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防止吃“哑巴亏”;对所购房产的权属情况了解清楚,查看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听信他人一面之词,谨防被他人在利益驱动下诱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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