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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竟出现两个主人补偿款难要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4:40
发放了拆迁补偿款,不料又出现了新的房主。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拆迁补偿款1百余万元。该案件几经周折,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刘某返还拆迁补偿款并支付利息。12月10日,记者向办案法官了解了案件经过。
2008年,开发区管委会对所属曹家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并与刘某签订《地上物拆迁补偿协议书》,给予刘某房屋等地上物拆迁补偿款及奖励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在《地上物拆迁补偿协议书》中刘某保证“拥有完全处置权,无任何权属争议,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可是,邓某持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书,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邓某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开发区管委会错将应发放给自己的拆迁补偿款发放给了刘某。2013年9月27日,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性付清邓某80万元拆迁补偿款。同年11月6日,开发区管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拆迁补偿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所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为邓某,刘某领取拆迁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以上判决。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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