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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青年能否增加补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4:42

  被征收房屋情况:海曙区尹江新村某房屋登记建筑面积51.39平方米,登记所有人为林某,房屋用途为住宅,系砖混二等结构成套私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一家三口户口在此。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779043元(不包含住宅装修价值)。

  补偿安置方案:1、选择货币补偿: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779043元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194761元,并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9900元、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15726元,合计可得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资金999430元。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位于海曙区三类地段气象路安置地块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高层期房壹套,双方按规定结算房屋差价。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1650元另行计发。另被征收人可得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15726元。住宅装修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未签约原因:被征收人认为儿子已成年,要求安置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现房两套的要求,否则就无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处理结果:因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海曙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并启动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最终,在属地征收实施人员的努力和被征收人对“阳光征收”的充分理解下,该户于2013年9月初完成签约搬迁工作,因过了签约搬迁期限,损失了房屋评估金额10%约8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案例点评:该户虽最终签约,但是超出了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仍然损失了约8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究其原因,是因为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事实上,补偿范围的界定要以征收补偿政策和项目补偿方案为准,政策方案没有列明的,一般不属于补偿事项,常见的如大龄青年、家庭矛盾、户口迁移、改善就业等。作为被征收人,要理解征收部门补偿的是征收房屋的损失,房屋征收之外的事项更多要靠其他途径或者部门依法加以解决,切不可存观望拖延甚至要挟之念,最终目的未达到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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