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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天要价、尽力拖延的“策略”能否奏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4:45

  被征收房屋情况:海曙区三市路某室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被征收人陈某等四人,各占25%份额,登记建筑面积52.4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系砖混二等结构成套私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该房屋东边另有若干间1995年后搭建的自搭建筑,其中部分占用了公用车棚位置,均无产权依据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资料,由被征收人出租给他人开店使用,该地址未领取营业执照。经测绘,自搭建筑的使用面积合计54.0平方米,建筑面积63.51平方米。该处有户口本一本,常住人口一人,为陈某。另外两位共有人他处另有住房。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741264元(不包括住宅装修价值)。

  补偿安置方案:1、选择货币补偿: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741264元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185316元,并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9900元、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15726元,合计可得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资金952206元。住宅装修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海曙区三类地段气象路安置地块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高层期房壹套,双方按规定结算房屋差价。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1650元另行计发(如遇临时安置补偿费政策调整,则根据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另被征收人可得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15726元。住宅装修评估后,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未签约原因:被征收人坚持要求安置四套住房,开店的自搭建筑按照店面用房进行补偿。

  处理结果:因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海曙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并对该被征收房屋实际执行了强制搬迁。

  案例点评:未签约原因主要是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要求过高,远远超出了被征收房屋的法定补偿标准。在该案例中,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都有损失。最终的强制搬迁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被征收人也损失了7万多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一定要有正确的心态,不能因为房屋征收而产生“漫天要价”、敲政府竹杠“不敲白不敲”的“敲竹杠”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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